当前位置: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存款汇款解除冻结具体情形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五审稿中,对行政机关已经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再需要冻结时应当解除冻结,作出了具体情形规定。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已经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解除冻结的情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解除冻结应当由具体的情形规定。

  草案五次审议稿根据意见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同时,草案五次审议稿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新华网 2011年06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