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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五次提请审议

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日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宋伟)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五次提请会议审议。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以来,历经四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报告说,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强制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四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其中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

  有常委委员提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缺少限制,规范性不够,如涉及进入公民住宅等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据此,五次审议稿将此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乔晓阳报告说,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规定相应的受理和反馈机制。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人民日报 2011年06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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