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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范围拟严格受限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郑赫南)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第四次提交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下称四审稿)新增规定,将“代履行”限定在“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范围内。

  记者看到,和三审稿相比,四审稿将“代履行”作为草案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三节的名称,取代了三审稿中“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的名称。三审稿中,该节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在四审稿中被修改为“行政机关依法……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草案三审期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经研究,赞成对代履行严格限定范围,作出上述修改。

  记者发现,四审稿还新增了关于代履行费用、方式的规定。费用方面,新增“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取代了三审稿中所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方式上,四审稿新增一款内容:“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此外,三审稿中该章节所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二)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被删除。

  来源: 检察日报;2011-04-21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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