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行政强制法草案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初次审议,此次是第四次提请审议。
原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原草案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处罚法为解决对一些事项多头执法的问题,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后,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否则,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就难以落实。
为此,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严格限定代履行的范围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对代履行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限定。
原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对行政强制权严格规范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严格规范了行政强制权。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行政强制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要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为了明确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另外,还在相关条款中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