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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锡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同国务院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并就保健食品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专家和食品企业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对此,国务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反复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二、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三、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本法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二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

    四、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法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关于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六十条关于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不增加企业负担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关于明确民事赔偿

    责任优先的原则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四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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