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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循环经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调研,并就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8月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应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草案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保留这一规定,有的建议仅对城市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予以保留。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专题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进一步调研,并委托上海、天津和8个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本市情况进行调研。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累进加价的一种形式),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现在,一些城市已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起到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只有浙江等三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运用价格机制引导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办法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问题,以不在法律中规定为宜;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此外,有些常委委员还对草案第二条关于“循环经济”等用语的定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在草案起草过程中,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会同有关方面和专家对这些定义进行过反复研究,多数意见认为大体可行,法律委员会建议以不再改动为宜。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应避免本法有关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出现过多重复的问题,法律委员会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草案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研究,并作了相应修改,注意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同时,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还就草案中规定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规定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对其中尚未制定的,建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及时出台,以保证本法的有效实施。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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