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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8年8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下午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还应当保障生产安全。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对国家鼓励产业园区的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区内的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对“再生利用”和“再制造”的含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与第二条中规定的“再利用”、“资源化”的定义内容有交叉,对再生利用和再制造的具体含义,可以不在法律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建议删去第五十八条。

    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此外,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关于“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规定得具体一些,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考虑到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防止过度包装的行政法规,完善有关产品包装的国家标准,对防止过度包装作出具体规定;对产品违反国家标准过度包装的,可依照标准化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对此可不作具体规定。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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