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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法修订草案的部分修改意见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0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程贻举委员说,我想提一点意见,消防队伍在应急救援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从这次汶川地震可以看出,真正救出被埋人员的、救灾作用发挥最大的还是消防人员,因为他们的装备、器材比较齐全。现在看来,我国的灾情越来越多,是不是把“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这个职责赋予消防队伍,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他们的应急能力,在装备上,国家应有更多的投入。有关内容在总则中应该有所规定,并可以在第1条或者其他条款进行规定。

万凯(全国人大代表)说,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建议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扩大了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范围,因为消防产品涉及生产、销售、使用三个领域,如果加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那就把消防产品从三个领域都管住了,扩大消防产品管理的范围。其次对消防产品流通的这三个领域都有了明确规定,也是明确这些部门的责任。火灾事故发生以后,在追究责任过程中,这些部门也就不会再出现很多推诿、扯皮的现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负责任,在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工商管理部门要负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负责任,这样更会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黄镇东委员说,昨天法律委在作消防法修订草案报告时特别指出了消防队伍“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成功经验,总结了一些内容,对法律条款作了修改,我认为十分必要。但是我感到修改的力度还不够,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我国公安消防队伍的双重职能。我理解公安消防队伍应该是双重职能:一是火灾的消防,另一是应急抢险。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的自然灾害,比如5•12汶川特大地震,消防人员在重灾区的核心地区,因为消防队伍专业性强,装备和工具适应应急抢险需要,成效也比较明显。有一些事故,尽管不是火灾事故,但是涉及应急救险特别需要,比如在高楼上、险要地区等,也都需要去抢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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