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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防立法和本次消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吴晓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 我国的消防立法

党和国家历来非常关心、重视消防立法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逐步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历了四次消防立法和修订工作。消防立法以及修订完善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工作,发展消防事业,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早在1957年11月,就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消防监督条例》。《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机关、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防火责任制度、消防组织等作了规定。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1998年消防法颁布施行十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有必要对消防法进行修订。

本次消防法修订草案是由公安部研究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4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

二、 本次消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消防法修订,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和构建消防工作新机制的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原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充实了农村消防、公安消防队伍应当救援等内容,细化了法律责任。

(一) 确立了消防工作新原则

1998年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新原则。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应当增强消防意识,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只有这样,才能使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

(二)修改、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1998年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根据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对于目前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的问题,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2.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点。1998年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修订后的消防法根据审核的范围缩小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相应强化了事后消防抽查监督,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进一步加强了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针对当前消防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为了有效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确保消防安全,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认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同时还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并将发现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4.进一步充实了农村消防工作的内容。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1998年消防法中有关“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规定,修改为适用于“城乡”的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1.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职责。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各级人民政府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在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职责。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2)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面对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修订后的消防法赋予了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4.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组织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防火要求作了明确要求,规定不得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修订后的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中,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高火险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高火险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

5.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职能。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在这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中,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这次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在消防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为体现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国家鼓励、支持推广使用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四)修改、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

1.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同时,修订了1998年消防法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及时进行处罚。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单位、公民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有利于及时消防火灾隐患,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2.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五)修改、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1.增加了违反规定应予消防处罚的行为。对建设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发生火灾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等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2. 修改、完善了罚款处罚。1998年消防法对罚款处罚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为便于法律操作,修订后的消防法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和幅度作了具体规定。修订后的消防法实施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应当根据修订后的消防法的规定作必须的修改和完善。

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学习贯彻消防法,建设和谐社会,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政府、部门、单位的职责要求。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消防法的重要意义,以这次消防法的修订为契机,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单位加大火灾防范措施,公民个人进一步提高消防意识,自觉履行消防义务,共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消防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而努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11-05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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