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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基本成熟 建议表决通过

——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发言摘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0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10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昨天听了法律委的介绍,从一审到现在,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全国人大财经委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我认为这次的审议稿与一审稿相比,结构更加合理,条款规定也更趋科学,由“国有资产法”变更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的调整范围更加具体明确,更加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上一次审议时的一些争议焦点问题如规定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企业行为的,明确规定为无效,进一步与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相衔接等,所以我觉这次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基本成熟,同意这次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齐续春委员说,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成熟,主要是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和广大群众十分关注这部法。在日常工作中,许多群众都跟我讲,非常盼望这部法律早日出台。

    李传卿委员说,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改得很好,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说,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经过修改后,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上更加具体明确,在内容上也充分反映了各界争议的焦点,进一步与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相衔接,已经比较成熟。我同意这次的修改草案。

  梁爱诗(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说,就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提点意见。国有资产需要法律管理,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它的管理人员也不应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以我赞成立法。

  乌日图委员说,我赞成本次常委会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在上次审议当中有很多委员就该法的调整范围、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问题等提了一些意见,我认为这些问题都与我们国家目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相关。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一直都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当中。在目前的这种体制下,这部法律大概也只能做到这种程度了,尽管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我还是建议先出台,今后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温孚江委员说,草案经过一审、二审几次讨论,二审的时候吸收了大家的意见,我认为修改得比较到位,基本成熟,我同意提交表决。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比较复杂,有点像物权法,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研究,最后形成了这部法律草案。我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经过这么长时间的修改、完善,市场经济本来在我国有点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地总结经验,发展到现在,根据实践当中出现的情况不断地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

  蒲海清委员说,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经过两次修改已经基本成熟了,我赞成这次会议通过。这样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革,进一步巩固、发展国有经济。

  范徐丽泰委员说,我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希望尽快通过。一方面,这部法的通过至少可以防止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我不敢说“全部”,因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有人会想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做出贱卖资产等不良行为。另一方面,希望这部法使我们国有资产的发展更加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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