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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0-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隋笑飞、张景勇)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三审的消防法修订草案,对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

  草案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除依照本法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除依法应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审查。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对此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再规定由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文件委托其他机构审查,会造成消防设计的责任主体不清,不利于增强设计单位保证设计质量的责任感,还会因建设单位需另行支付设计审查费用而提高工程建设造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对目前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的问题,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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