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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管理

——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六)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陈秀榕委员说,这部法律草案虽然将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但是我认为,还是要进一步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各环节中的具体职责分工,这样就会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能交叉重复,以及监督过程中容易存在空白死角的问题,保证对食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侯义斌委员说,关于本法的执行机构。草案第4条、第5条规定,县以上政府的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法的执行管理工作,这样的规定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但是不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近年来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严峻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多头管理,也就是说,很多部门的工作都涉及食品安全管理,但是这些部门都无法对食品安全负监管负责,形成了许多漏洞。鉴此,建议在本法中把食品安全管理明确到具体的专一部门,同时建议在国务院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张美兰委员说,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主,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分段监管的现实,比如第五章的食品安全经营以及第九章的法律责任中,笼统地把食品的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餐饮环节全部合在一起进行规定,没有突出各环节的特点,也没有明确监管的要求,将给今后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困难。建议将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以及餐饮业和食堂环节分成不同的章节,根据各环节不同的特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体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不同监管要求。

庄先委员说,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现在食品安全没有主管单位,只有协调单位。刚才罗祖亮同志讲,在基层是几个单位同时在管食品。我很赞成杨正午书记的意见,这次要在立法体制上有所突破。现在是有条件突破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十届时候起草的,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开始实行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已经明确把食品安全划由卫生部门负责。这次在文件上一定要突破体制问题,明确主管单位。我建议把第4条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食品安全工作”。

姒健敏委员说,第5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我认为对乡镇政府的责任也要明确。因为食品的源头基本上都在乡镇,乡镇政府应该参与食品安全的教育、引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草案和药品安全法很类似,药品安全法已经实行多年了,可以参照它的一些做法,而且执行食品安全法时,有很多手段是可以参照药品安全法的。

林强委员说,第5条规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体制以及如何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但涉及的部门又非常多,涉及到地方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等,如果是农产品,还需要涉及到农业管理部门。如果在这个区域的食品安全问题,那么就找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谁来牵头、谁来负责这个事情?我认为第5条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笼统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除了国务院以外所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负责。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它管的面很宽,而食品安全又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部门从事这项工作。建议第5条也要参照第4条进行明确,有一个综合协调的部门,授予它综合协调的职责,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职能能够落到实处。

邓秀新委员说,食品安全法有点像劳动合同法涉及到所有人。目前,食品安全是多头管理,因此出现的问题很多。这部法制订得非常好,但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重要。现在是各管一段,一旦出了问题,质监部门说我们只管是否达到大小、重量等等的标准,工商说只允许卖食品,没让卖毒食品等等,执法主体不明,造成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如何实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过去很多食品安全问题,追溯其源头,问题出现在农业,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因此,要加大农业部门在生产过程中的执法主体作用。

李传卿委员说,关于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问题。我建议在第5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问题。具体建议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后面加上一句话,“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同时对这一条的最后一句进行补充,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定、考核”之后加上一句话,“并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责任追究”。我主要考虑的是,虽然法律委员会在说明当中认为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这里不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为好,但是我认为还是要明确这一点,同时赋予进一步的权力比较合适。主要理由:一是国务院从2004年9月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经过4、5年的实践是有效的,应该继续保持。二是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权责一致,不仅要考虑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实际情况,也要考虑这个法律草案中赋予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因此在赋予地方政府实行监督管理这些权力的同时,应该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根据之前的实践,我认为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是合适的。三是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防止监管中产生有关责任问题的歧义。为了更好地负总责,建议在这一条后面增加地方政府一项权力,即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赵可铭委员说,关于监督管理体制的问题,我认为,既要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又要各级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主动为人民负责,主动担负起应负的责任。需要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但是仅靠这一个部门也不能完全做到,因为这个事情太复杂了,涉及到很多方面。关键是各级、各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来,法律也应该赋予他们这种责任。军队作战强调的是联合作战,现在陆海空天电都必须联合起来,才能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食品安全也是这样的,必须是各个方面的力量联合起来,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比如说食品的初始阶段,是农业、渔业、畜牧业生产,是第一道关,农业部门应该把这个问题管起来。现在已经做到了禁止剧毒农药的使用,这个必须要到位,不能只是一般的号召和要求,农业部在这方面就应该尽到责任,从农药的生产到使用,都要管住。现在风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好像如果不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就都不安全。现在的海产品中也有添加剂,即使用网箱养虾也照样用添加剂,所以生产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添加剂问题,因此对添加剂的生产使用要制定非常严格的规定。现在医生告诉说,什么饮料都不要喝,只能喝矿泉水,对饮料里的添加剂、防腐剂不放心,不要相信配料表里说的不含添加剂、防腐剂。所以,对添加剂也应该有专门的标准和检查监督。还有,广告也要负责任,不能乱吹,要发挥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军队的食品问题更重要,平时都是社会供应的。过去粮食紧张的时候,把多少年前发霉的大米作为军粮供应给部队,引起部队很大的反响,这直接关系到军队的战斗力。如果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方面出了大毛病,整个部队就丧失战斗力了。军队里也要有一些食品储备,放多少年,过期不过期,这个责任谁来负?我认为,法律上都应该有规定。刚才几位委员的发言都谈到,罚款的幅度不要太大。很严重的,就是要罚得他倾家荡产,这样别人才不敢再干,如果罚得很轻,那他还可以继续干的。危害老百姓的假酒假药、有毒食品,是老百姓最痛恨的,这些事情如不真正管住管好,就没有尽到责任。此外,还应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鼓励消费者来监督,群众的监督是很有力的,不要都是由政府来监督。前几年消费者协会在打假方面还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的。

哈斯巴根委员说,从国务院来说,实际上就是指明由卫生部来综合协调,比较明确。但是对于地方,县以上负总责的是地方政府,对政府如何负总责也说得比较清楚,一个是要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对监管部门进行考核评议。法律中对县以上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很明确,规定也很到位。但是我认为,政府由部门组成的。现在的监管部门最起码有四个,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分管这四个部门的绝对不是一个人,最起码是两个以上。所以政府分管的这些人也是需要相互协调配合的。另外,虽然四个部门的职责比较明确了,但还是沿用了过去的分段管理体制,很多重大问题的处理也需要四个部门认真协调。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多头执法,监督不利等问题。在食品安全法监督管理这样一个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上,由政府负总责是对的,但我还是倾向于,在这四个部门中要有一个部门牵头协助政府搞综合协调,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这部法律监督的综合协调工作,那么地方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负这个责任,这样会更好一些。

郭凤莲委员说,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管理工作。”本条款已经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原则,但是鉴于铁路部门流动性比较大,以及军队管理的特殊情况,建议在附则中加以说明。

尹成杰委员说,第8章监督管理,我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一条内容,即“实行食品安全消费的群众监督举报制度”,体现政府监管与广大群众、消费者监管相结合。对群众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以形成政府和群众共同监管食品质量的一个机制。

温孚江委员说,要重点明确“执法主体”。食品安全从生产、经营到消费,确实有很多部门在管。而多部门管理正是很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根香肠11个部门管,谁也管不好。据我所知,美国小学的配餐管理只有一个部门,美国农业部。从食品的生产到销售配送给学生,都是由这个部门依法管理,这件事我没有做过专门的调查,如果这个资料是真实的,我们是不是可以借鉴过来,把我们的执法主体进一步明确下来,否则一部法再细,也难管好,可以由不同部门制订标准,但执法部门只能是一个!由这一个部门来根据标准来执法。

宋法棠委员说,食品安全法立法当中最难的有两个问题,一是监管体制的问题,多部门多头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二是小作坊的监管问题。关于监管体制,现在草案规定由卫生部门牵头,农业、工商和质监分段管理,基本适合我国国情,但要把各部门职责界定清楚。国际上相当一些国家是一个部门管,像德国、英国、泰国、新西兰等。多个部门分段管理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我们国家,食品从田头到餐桌,过程太长,一个部门来管,现在看,难度很大。明确由卫生部门牵头,把职责划清,职权界定清,可以解决好。建议:小生产、小作坊的监管问题。全国的食品加工企业有45万家,现在食品生产企业要取得几个许可,一个是卫生许可,由卫生部门发,二是生产许可,由质监部门发,三是工商许可,由工商部门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5万家中,只有10万家有生产许可,35万家只有卫生许可没有生产许可。第27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实际上,都实行生产许可是做不到的。我们县一级没有质监部门,生产许可由谁来发?我建议修改为,“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卫生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27条第三款讲,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建议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实行卫生许可具体办法由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铁路食品的管理、监管问题。任纪善代表作了说明,我认为有道理,铁路部门有一套几十年形成的体制,有监管队伍和制度,可以考虑在第4条中加一句“国务院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邹萍委员说,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取得经营执照后即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将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由三个不同的部门颁发。现在把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权力交给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也是工商部门所发,一个部门对同一个申请颁发了两个行政许可证,是否必要?是否会给食品经营者增加额外的负担?建议再做进一步修改。按照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精简行政审批是政府改革的重点方向,审批并不能完全代替监管。通过设立审批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寄审批于监管,监管又依赖于审批,多年来被证实是成效不大的,变相多了一些收费的理由,因此不能出台一部法律就又多一些审批。建议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环节许可实行审批精简。第一,生产环节,食品生产许可证替代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一,以食品类的特种行业标准视之。第二,流通环节,营业执照替代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一,以食品类的特种行业标准视之。第三,餐饮服务环节,营业执照代替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卫生证可改为参照驾驶员领取执照的模式,从业人员凭卫生部门的健康体检证明文件办理执照,就可以从业,并加强日常食品安全和卫生的监管、监测。另外说一句题外话,来开会之前群众都向我们反映,说你们参加人大的立法,一定要把这些意见带上去,现在的法律出得太快了,也太多了,刚性减少了,应该更注重法律的刚性和实效。有些相似的法律可加以修改合一,该废止的就及时废止,并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了解知情。

符桂花委员说,关于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问题,草案第5条,规定了分段监管,不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效率,容易出现监管的脱节,建议打破部门界限,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部门多头管理的话,容易造成互相推诿。食品管理,这些年来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职能,所以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关于食品安全的执法权授权问题,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授权给不同部门,这种管理模式过于分散,会增加彼此协调的成本。建议将上述职能完全授权给统一部门,这样才能“权责一体”。

杨德清委员说,我同意刚才几位委员的意见,对食品安全法,关键的关键,还是尽早明确主管部门。我认为,食品安全不论是由卫生部主管,还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应该尽早明确主管部门,否则食品安全就不容易落实。我希望早日明确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同时,早日出台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任何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要想搞得非常理想再出台,也不实事求是。总之,希望早日明确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早日出台食品安全法,使群众能早日受益。

李祖沛委员说,第4、5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规定,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管。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能责任划分有很多重复的地方,或者有不明确的地方,容易造成政出多门。本来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可以由一个部门立即追查、迅速结案,但是一个问题如果涉及多个部门,相互配合不好的话,可能失去最佳的监管时机。如果部门之间相互推托,普通消费者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及时申诉。建议在本法中,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的监管主体,并且明确其监管的责任,其他的部门配合,做到权责统一,从产品、流通到消费环节要形成一个监管体制,以便消费者在食品出现问题的时,可以及时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胡振鹏委员说,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把药监部门并入卫生部,在职能上也有所调整。因此,我认为,在法律条文中怎么提卫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责,需要仔细推敲。另外,现在整部法律建立了协调机制,但是在协调机制中的第4条和第5条,都没有把农业行政部门纳入进去,虽然第2条里谈到,农业的初级产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保证,但“食品安全法”很多条款与农业行政部门有关。例如,第16条,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其中涉及了农药的残留,兽药的残留等问题,第25条也有类似内容。草案中有些地方提到了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如第73条,在技术体系里明确提出需要农业方面的专家参与。建议法律条文前后要协调,特别是协调机制中要加进农业行政部门。具体地说,第4条第2款:“国务院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间增加“农业行政”。同样第5条第4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也要加“农业行政”,使协调机制把相关部门都包括进来。

高洪委员说,草案第4条,给我的感觉是整个执法主体不太明确,出现多个执法主体,职责不清,职责交叉。上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作说明时介绍,国务院确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中,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处理重大事故。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事情大家争着管,有些事情却没人管。另外,关于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度等,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由哪个部门来负责不够明确,导致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草案第4条第一款,实际上是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新的职责。如,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资质认定、事故处理等,而原来对餐饮业的监管又交给了药监局,药监局的综合协调职能又给了卫生部,这样的调整是不是要打破现行国务院已确定的分段监管体制。建议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尽量减少监管部门,最好相对集中统一到一个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吕薇委员说,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是非常关键的,尤其在我国目前条块分割的情况下,如何加强执法,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分段监管的责任。这一稿比2007年11月的稿改进了很多,强调了有哪些部门进行监管,但现在是笼统地放在一起讲,能否分开具体明确每个部门应在哪个环节发挥作用,进行监管。二是因为食品监管的大部分部门都是垂直管理,如何实现由地方政府组织和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应该增加地方政府统筹的可操作性措施,否则监管是各部门的事,但是最后追究起来可能把板子打到地方政府头上去。刚才有委员也提出要增加地方政府的统筹手段和措施。三是本草案要求地方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统筹协调,同时也要防止地方政府利用食品安全进行地方保护。建议能否在总则中加一条,防止各级政府利用食品安全进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一,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是管理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多头执法,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重复管理。虽然我国从2000年开始开展经济秩序的整顿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多头执法的问题。这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可以说执法主体已明确了,但在地方这个问题仍不很清楚。涉及到食品安全的质量监督、工商局、食品监督等部门,省以下由省垂直管理,县政府管不了这些部门的业务。因此,我建议,进一步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管理,即明确执法主体,明确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第4条最后一行,建议删去“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这一条在法律里不一定要写。第三,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难点在农村,最薄弱的环节也在农村。很多执法部门的工作延伸不到农村去,所以农村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视。建议本法草案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研究,并予补充。

杨正午委员说,这部法要抓住大家最关心的监管体制问题,努力加以解决、有所突破。现在我们的食品安全实行的是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多头管理,分段管理。这种监管体制不适应食品安全,如果能够突破的话,就要下决心,把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为由一个部门主管、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但是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这一点很难突破。怎么办?建议在现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一个食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我认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为好,其他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分段管理,各负其责。如果不好明确主管部门,建议建立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食品安全许多问题出在乡镇、农村,县以下的监督管理非常薄弱,在问题多的环节上,需要加强的地方,往往也是薄弱的地方,因此要加强乡镇、县这一级的监督管理。修改稿明确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但分段监管的部门是垂直管理,这种体制很不顺,应进一步修改完善。

白克明委员说,涉及到食品管理体制的问题。现在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证太多,有的一个部门要发两个证,凡是管食品的都要发一个证。有没有九龙治水,天下大乱的问题?当然,食品安全工作不可能只有一个部门来管,但是如何更好地管理,需要认真研究。现在有一些小的饭店,就是一家人经营一个饭馆,老百姓都愿意去,因为便宜,能够方便老百姓。但是饭馆经营得非常困难,因为各级检查太多了,有的检查完了还要在人家那吃顿饭,也不给钱,所以饭馆很难经营。我认为,许可证制度必须实行,但要不要搞那么多证。现在至少有三个证,才能拿到营业执照,加上营业执照是四个证。这个问题,确实是值得研究。听了大家讨论后,感到以上三个问题,还需要在二审后继续研究一下。

范徐丽泰委员说,刚才有委员提过强调政府的职责,这一点确实有需要。有一位委员提到,希望在总则第1条中就提出这一点。为什么政府的职责这么重要?其实这不单单是民生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国际问题。我发现很多外电都利用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来打击我们。因此希望说清楚政府是应处于主动的地位。当然,政府的工作必须要得到民间的支持和配合。在第7条,政府要鼓励民间团体来推动这方面的宣传和信息,我同意。可是光鼓励还不够,可能还要有资源上的投入。如果我们的社会民众对食物安全的要求提高了,那么供应商就必须提高他们的标准。政府推动,民间提高标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配合。我上一次参与审议的时候曾经提到,所有的食品供应者都希望能够赚到钱,所以最重要的管理措施就是罚款。在这次草案中我发现在罚款方面的规定很不错,都是针对食品供应者的口袋的,这很好。但是有些生产经营者根本就找不到,就像要追查一个药品,根本就找不到这个药厂。我认为他们很多纯粹是为了盈利,像侵犯药品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影响人民的生命安全,第75条规定了刑事责任,用刑事条款来处理。第72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我认为公布制度必须要及时。一年后公布没意思,一个月后公布也都没意思,最好尽早公布。立刻公布的时候可能不是说得很透彻,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但是最好还是要尽早说出来,让大家心理上知道怎么去做,消费者能够有一个保障。在公布的过程中,建议能够全国性公布,同时也包括香港,我们也希望能知道这个信息。很多在大陆发生的事情我们是不知道的。对于这么重要的食品安全法,我很希望能够在香港进行讨论,至少能够在香港地区代表之间举行座谈会。希望将来能够在这方面反映更多一些意见。

罗祖亮(全国人大代表)说,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提一点看法和意见。现在食品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在基层来看是政出多门,目前是卫生局发卫生许可证,卫生局的防疫站发健康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发产品质量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局、新增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部门有名无实。再有就是是商务局、经贸委系统也准备对食品药品行使监管职能,卫生部门管保健食品检查。企业目前就面临着多个部门的检查,有时候一个企业一天接待几个部门的检查,一批样品各个部门都要抽查,市级、省级循环抽查。所以,我们建议,第一,应该将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归口到一个部门,能否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食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一同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执行。第二,能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认证,能否将卫生部门的防疫部门和药品检验部门合并,统一检验食品药品的各项指标。第三,质量监督技术监督部门指导食品药品企业生产标准化工作。再一个,保健食品也要归口一个部门管,现在的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也不算食品,所以建议取消保健食品这个概念。因为食品都具有保健功能,食品是天天吃的,药食同源。一个部门管,一个部门认证,技术监督部门只搞对质量标准的指导,食品和药品都按照标准来做,企业就好做一些。

刘清泉(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现有监管部门的监管的范围和职责。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现在的规定似比较笼统,还不明确。对我们企业来讲,我们是非常欢迎也主动接受政府各个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但同时也感觉到,现在的管理部门比较多,职责有重叠。另外,在分段管理方面,有些地方规定得也不是很明确,衔接得不好。刚才有些委员和代表讲,如果国务院在这方面能够彻底解决,统一归口管理,这更好,如果不能马上做到,在现实阶段也要把相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地细分,更加明确。

王思齐(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一,草案第5条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作了泛指性的表述,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现在国务院“三定”方案已经确定了,所以建议草案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构架和职责范围,同时建议草案附则对农产品的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以避免产生重复、交叉和扯皮。第二,目前乡镇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个薄弱环节,因此建议草案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能否把乡镇一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纳入乡镇政府的工作范畴,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确保当地居民的食品安全。

姜鸿斌(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现在,我国的体制决定了交叉执法、利益执法,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比较严重,那天听了各个部门的汇报,感觉我们做的工作非常到位,如果按照他们说的,我们就没有问题了,那么就不用立法了。现在,在这部法律中对药监局表述的太多,现在药监局已经取消了,就好像它还存在一样。药监局现在归卫生部了,我认为就表述为卫生部就可以了。还有一些问题,比如,生猪归商务部管理,这是否合适?我认为这个问题归农业部管就可以了。现在是有利益谁都争,没利益的事儿谁都不管,这个问题应该在法中加以解决。

云秀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4条讲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里缺一个统一协调的机构。根据我们国家的经验,全国有过爱卫会,当时成立了两个办公室,北办把鼠疫消灭掉了,南办把血吸虫消灭掉了。但是后来功能越来越弱化,爱卫会本身不能执法,但各有关部门有执法功能。所以,我建议重新恢复爱卫会这个机构,设立办公室,来代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所有在食品安全法里讲到的执法部门。人民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县长管的事很多,再协调这么大一块事情是很难的,而且很多工作不是一个市长、一个县长管的,是好几个市长、县长在管,这样就会增加一把手的工作量,所以应该有一个统一协调部门。另外,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建议强化县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机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增加对县级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规范标准,提高装备,严格管理。县级是一个关键环节,但各监管部门都是头重脚轻,到县一级机构弱化,功能弱化。另外,在乡镇要授权乡镇卫生院对食品安全实施全方位监管。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乡镇卫生院以前是对卫生工作进行全方位管理的,食品安全在这里也应该有类似机构,由政府授权去管理,这样就能更进一步在中小企业中,在田间地头管理好食品安全,否则从源头没管好,越往后工作量越大,而且会造成部门职能交叉,反而难以管好。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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