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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则

——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马启智委员说,关于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宣传。草案在总则部分第7条第2款作了规定,规定“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公益宣传”,这当然非常有必要,但还不够。因为广泛开展这方面的宣传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不能只是监管,还负有宣传的责任。我建议在总则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同时,要负有食品安全方面宣传的责任”。建议增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本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规定。根据法律实施的经验,像这样涉及千家万户、一日三餐的重要法律,要使这部法律通过后能够顺利全面实施,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否则将影响这部法律实施的效果,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姚建年委员说,草案第3条,修改稿讨论后增加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增加这一条很有必要。后面还增加了很多罚款内容,我建议在这个基础上增加有关加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避免最后停留在一个比较空洞的“承担社会责任”上,并以罚款的形式代替民事责任。所以,建议在这个基础上,增加“相关的民事责任”详细规定,以有利于这部法律的实施。

许志琴委员说,第一,现在大家对生活质量要求都比较高,食品安全不仅仅是要做到无毒无害,还要讲究有益于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所以我建议在食品安全法草案里,应当提倡“健康食品”和“绿色食品”。国外的幼儿园、中学、大学或者一些单位,食品都有一定的营养、一定的配备,多少水果、多少维生素摄入等等,我们现在食品种类很多,但是如何对人民身体健康不仅无毒、无害,而且防止疾病、肥胖或者其他?要从营养角度加强研究健康食品和绿色食品。第二,加强宣传,宣传“健康食品”和“绿色食品”,让人民的生活向高水平、高素质、高质量方面前进。

侯义斌委员说,第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草案第2条对本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即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原材料生产活动的适用本法。我个人认为,这个界定还不够完善,没有包含食品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尤其是没有适用于进口食品的安全责任。众所周知,现在市场上的进口食品十分丰富,这些进口食品同样应符合我国法律对食品的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对本条做适当的修改,明确食品经营活动和进口食品受本法的约束,应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关于本法与食品卫生法的衔接与分工。我国已有食品卫生法,而且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实践经验。这次制定的食品安全法要强调这两部法律的分工和衔接。我个人认为,食品卫生法强调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符合卫生标准,不能感染有害、不卫生的物质。而食品安全法强调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得加入有害有毒的物质,因此这两部法的法律责任也不尽一样。

乌日图委员说,食品安全法是关乎人类生存和健康的重要法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二审稿的内容更加完善,但还有一些重大问题建议进一步研究。一是关于该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一般的理解,食品安全比食品卫生的概念要宽,主要是因为大家都认为安全比卫生的含义要广一些。但是我认为,对于特定的食品而言,按照传统的卫生观念来看,食品安全的主要含义就是食品卫生。按照现代卫生观来看,健康是卫生的最高纲领,那么研究卫生问题就必须以健康为目标,对食品而言就不仅仅是传统的卫生和安全问题,而要从有利于人类的健康考虑。该法律草案在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基础上充实完善是一大进步,但没有考虑健康问题。尽管当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食品的卫生、安全都存在着很多的基本保障问题,但作为涉及食品的一个基本的法律,也应该适应现代社会卫生观的变化,把促进国民健康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并有相应的内容。比如对食品的要求,就不能仅仅满足于无毒无害,还要有利于健康。再比如,保健品的市场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大,但并没有被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目前保健品的管理介于药品和食品之间,我建议要纳入该法律的调整范围。二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我认为应加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要从食品的研制、开发,到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实施监管。

吕薇委员说,第一,食品安全应该是全过程的,从种植、加工、销售到餐饮全过程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管。现在对食品安全影响比较大的,实际上是化肥和农药这类的残留物,这些影响是源头性的,所以应该加强源头和相关投入品生产方面的监管。现在对这方面的内容,只是在风险评估方面提到,力度不够,而且目前把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分开了。建议能否在本法中,增加一节或者是一条,约束农产品的生产,提出一些基本原则。这样便于将来与农产品有关的法律可以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规则,不然其他的法律很难和食品安全法结合起来。第二,在食品安全中,技术进步、研究开发和标准的制定是基础,特别是技术进步对标准制定、安全检验生产有重要的影响。现在我国食品安全上最大的差距还是技术上的差距。在这方面,草案强调不够,只是在第8条提到了一下。我认为食品安全涉及到公众的利益,政府应该增加这个领域中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投入。建议将第8条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二个层次是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进行食品安全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第三个层次是鼓励企业应用有关技术。

尹成杰委员说,关于总则中第2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这条表述我认为很好,完全赞同。但是后面的表述建议进一步斟酌,特别是“制定有关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的表述要深入研究。要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当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农产品监管的特点,特别是农产品的数量多、品种多,监管起来非常复杂。另外,从我国的国情看,多是千家万户的农户生产,生产链条长,流通面比较广。从国情和农情出发,国家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执行的效果是好的。制定食品安全法,建议正确处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不要出现相悖的条款和内容。如“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这句表述,建议明确是指国家标准还是部级标准。有关农产品的部级标准应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希望进一步斟酌研究。

高洪委员说,我认为食品安全体系应该由六大体系构成,分别为法律体系、监督体系、标准体系、监测体系、认证体系、技术支持体系,在本草案中,标准体系、监督体系、监测体系都有相关的章节论述,但是认证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却没有相应的内容,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另外,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应该包括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七大制度有的内容尚未纳入本法草案的调整范围内,建议加以补充。

卓新平委员说,我同意对保健食品要通过法律来加强管理的建议。现在市场上流行着各种各样的保健品,包括国际市场上流入的,这些保健品的价格昂贵,甚至比药品的价格都要贵。保健品在宣传中往往是强调药用效果,这样才会吸引消费者花很大的价钱来买保健品,但是在包装上又明确写明是属于食品,不在药品的管理范围内。这归谁管?要么通过立保健品的法律来加强管理,要么就在食品相关的法律中对保健品监管突出和强调。目前这部法律草案在这方面不是非常明确,所以我建议要么有专门的立法,要么在食品立法方面有特别的强调。比如说在草案第89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可以加上“营养品、保健品以及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目前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可能钻法律的漏洞,药品法不管,食品法又不强调,所以在市场上保健品是按照药品的价格但强调的是食品所属的范畴。实际上现在这块所占的市场份额比较大,而且保健品的销售量还会不断的扩大。所以我们在谈食品安全的时候,应该对这类产品给予特别的关注。

刘清泉(全国人大代表)说,本法中应该对食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既然是食品安全法,首选应该明确,什么是本法所规定的食品,我认为,不是所有能吃的东西都叫食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通常的理解,食品应该是经过加工以后的产品。

王思齐(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对保健食品进行管理。为此建议草案第97条修改为“生猪屠宰、酒类、食盐、保健食品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照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进行这样的修改,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保健食品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产品,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为目的的食品,目前国际上普遍存在保健食品,只是各国的有关称谓有所不同,比如美国、欧洲称为膳食补充剂,日本称为特定保健食品,目前全球保健食品销售额已经达到了千亿美元。近十年来增长额保持在8%左右,到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保健食品8900多个,销售近千亿元。二是,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大多数不能像普通食品一样进行标准化管理,药品是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的产品,保健食品是介于普通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产品。与国外不同,保健食品大多以中国传统医学理论指导组方,并且多为复方制剂,不同的中药组方和用量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目前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60%含有中药,其他40%的产品所用的原料,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和真菌、核酸以及各类食物提取物等,多数具有特定的食用人群的范围,因此不同的种类、功能、食用安全性等因素,使大多数的保健品难以实现标准化管理,只有通过严格的注册审批程序,才能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实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和保健作用。三是,国际社会普遍通过单独立法对保健食品实行特殊管理。目前世界各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不同于普通食品,通常在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之外单独立法实行特殊监管。比如美国公布了膳食补充剂与健康教育法,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监管局负责膳食补充剂的监管。日本、澳大利亚、欧盟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国际社会对保健食品的管理都不同于一般食品的管理。

汪惠芳(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一,第8条,建议增加“国家要保护传统食品”方面的内容。理由是,我们国家有几千年的历史,传统食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食品往往是和民俗、地理环境,甚至是宗教等联系在一起的,有着其特定的工艺和加工方法,具有一定的民族或区域经济文化遗产的色彩。现在我国的传统食品也受到了一些国外食品的冲击,像麦当劳、肯德基,同时传统食品也有个提高、规范的问题。保护这些传统食品,也是保护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民俗。举个例子,我们浙江的常山县,有一种食品叫“贡面”,以前这是进贡给皇上吃的,贡面只能手工加工,不能用现代的工业化、机械化加工,其品质是机械化是难以实现的。第二,第21条,建议增加,“涉及食品安全和食品主要特性内容应该向消费者和社会公开”,理由是,现在有些食品企业在生产食品时标注的是企业的标准,由于消费者无法获知标准的内容,因此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监督也很难实现。第三,建议增加“需要实行特殊管理规定的食品管理制度”,理由是,对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需要特殊管理的食品和添加剂,应当实施不同于普通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建议在本法中予以明确,同时对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管理也要做出相应的规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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