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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本报北京9月8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贴息政策的具体内容。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贴息办法》还规定了办理贴息程序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借款人职责、监督管理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有利于切实减轻灾区企业、居民恢复重建负担,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入灾后重建工作,有利于加快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财政部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贴息管理工作,努力实现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确保贴息资金安全。

  截至9月8日,各级财政部门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674.7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600.77亿元(用于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77.52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23.2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73.95亿元。

  来源: 人民日报 2008年9月9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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