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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渐趋成熟完善,建议表决通过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李传卿委员说,我认为修改后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比较成熟。第一,从法律名称上来看,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样更符合法律本身规范的内容,也符合这部法尽快出台后,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到导向和促进的作用。第二,从法律内容上来看,比较好地吸纳了二审中各位委员和代表的意见,特别是在激励措施中,把“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利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这样,既为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预留了空间,也兼顾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累进加价不作强制规定,我认为比较恰当。第三,从法律通过后,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来看,有关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配套法规,如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都已经作了具体安排,均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协调。最后,提一点建议,第9条建议在“应当”后加上“增强发展循环经济意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理由是因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应该强调企业所处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总之,这部草案比较成熟,非常赞成经这次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通过。

倪岳峰委员说,这次从法律的名称上作了修改,从循环经济法修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同时,草案进行了一些调整,也是符合实际的。草案在二审的时候删去了对于水、电、气等资源型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在二审之后,法律委、法工委、环资委进行了调研工作,也召开了座谈会,从各方面了解的情况来看,对水、电、气等资源型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目前可以不在法律中规定,同时,应该提出有关条款,对这方面的工作起到引导性的作用。现在草案第46条第1款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这条规定鼓励探索、符合实际,也有利于引导增强资源节约的意识。我非常赞成草案经过这次审议之后提请表决通过。

王云龙委员说,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这次已经是三审了,法律委员会做的说明我赞成。我同意这次会议表决通过。我认为这个说明比较好,他们对委员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我赞成他们的修改意见。让我感到满意的是,法律委员会的工作很认真,据我了解,他们派出多人出差调研,我所举例子的地方,他们都走到了,回来之后还专门派了副主任找我谈,我认为他们的工作做得很到位,我赞成现在的修改意见。关于水的累进加价制度问题,由于我国是严重缺水的国家,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发展,不仅影响到生产、生活,甚至影响到我们的生存。虽然现在总体实行有困难,但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应该鼓励实行。

林强委员说,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已经进入第三审,提供的审议稿是在第二次审议的基础上,根据大家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我认为是比较成熟的,赞成通过这次审议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我也赞成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特别是对该法律名称的定位,实事求是地把它定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更符合该法律目前制定的一些条款的实际情况。我国循环经济尚处起步阶段,且目前这部法律草案中所列条款多半是促进性、引导性、支持性的规定。因此,从循环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来看,目前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一部法律是比较适合的。如果单纯立一部循环经济法,可能有待解决的法条也会更多。我认为,这部法律定位为“促进法”比较准确。原来反映的一些意见已经被吸收,有的经过反复推敲没有被采纳这也很正常。

杨贵新委员说,今天上午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感觉很好,不管是从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感,都非常需要尽快通过这部法律。我和刚才的各位代表、委员的看法是一样的,完全赞成本法的出台。同时,也赞成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促进”两字。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中国的特色,时机很成熟了,我非常赞成和拥护这部法早日出台。在座的各位很可能都去过贵州,贵州现在为什么这么吸引游客?主要是因为那里的生态环境比较好。如果这部法律在贵州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体现的话,那么我们生态这样好的公园大省--贵州省--也就不复存在了。资源化是把废物作为原料加以利用,或者是把废物进行再生利用,这要讲科学,同时也要讲技术。我有一个小小的体会,我们现在爱吃的食用菌,绿色食品,香菇,在我们贵州要通过木屑培植,在木屑上长的,而木屑又是木材,是可以利用梢头枝丫的,而用于食用菌的木屑的树种也是有限制的。在这方面,有的搞食用菌生产,它不是充分利用梢头枝丫而是大量采伐木材来做木屑,这就不是充分利用资源了,而是在乱砍。用过的木屑不是充分利用,而是随处乱堆乱丢,造成浪费或污染。因此,我非常赞成和拥护这部法律的及时颁布,争取早一天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

乌日图委员说,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了,在当前国家提倡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能源的大环境下,建议这部法律尽快出台。三审稿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法律名称。由于循环经济并非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形态,也不是一种经济体制,而是特指节约资源发展经济的形象说法,新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更符合立法的本意。二是关于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型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我在二审时提出的意见是建议暂不对居民实行这一政策,主要考虑并不完全是由于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技术上和管理建议上的难度,而是一个着力点问题。对城市居民来说,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下,水、电、气是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所以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的作用不大,反而是一旦作为一种制度普遍实行,对一些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居民的基本生活会造成影响。所以我认为当前应在企业用水、电、气等资源方面运用价格机制引导其节约资源。三是草案在很多方面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有重复的内容,经过多次修改,已有很大改善,看来完全不重复也不可能,所以我赞成这次将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胡振鹏委员说,今天上午法律委员会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作了说明,我表示赞成。我国的循环经济还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激励机制和处罚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完善,在法律名称加上“促进”二字比较好,我个人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通过。只有在不断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才能把这部法律不断充实,逐步地把法律条文搞细搞实。关于用水的累进加价的制度,2002年修订的水法里已经写了。建议在这个问题上要做好相互衔接。

谢克昌委员说,发展循环经济对我国十分必要,而且此法已经过两审,这次是第三审,我认为比较成熟。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大的意见,提两条相关建议。第一,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这部法律,以引导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首先是因为我们国家目前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情况在众多企业中比较严重,此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这种情况的改变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重要的是,据我所知,各地已经出台不少地方性法规,随着我国整个循环经济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也在制定。第二,建议增加对下位法冲突情况的处理规定。现在各地有一些相关的循环经济法规出台,由于各地的法规出台于这部国家法律之前,会造成一些上位法和下位法间的冲突,这些问题怎么办?比如有的省市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节约能源条例等等,这些条例由于制定的时间都先于这部循环经济促进法,不仅存在提法上的不一致,在条例的内容上也有一些矛盾,如何处理这类情况,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李祖沛委员说,总体上同意上午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循环经济法审议结果报告,赞成将循环经济法修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赞成经过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后通过这部法律。下面谈三点不成熟的看法。第一,要解决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确实必须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这部法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的关系,确实是很有必要的。在前两次审议中,很多委员都曾说到,这部法要做到以下三方面:一是应该有助于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向循环经济发展转变,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基本上还是粗放型的,经济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希望这部法在此方面起到促进的作用。二是应该有助于解决执法动力不足的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后,下一步就是要做好实施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草案中也提到了政府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以及应尽的义务,但要考虑到最后的执行效果和执行难度。当然,造成执行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还不健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的障碍,就是某些政府或者部门不正确的政绩观,他们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是部门保护主义。大家经常说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忽视经济结构、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忽视了环境保护。一些地方的利税大户,往往是污染环境和浪费环境的大户,新闻媒体上经常会有这方面的披露。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有的地方政府就成了这些企业的保护伞。希望这部法能够强化对这种保护主义的约束,有效解决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问题。三是应该有助于全社会民众的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的树立和增强。我国社会民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应该说已有很大增强,但总体上看仍然不是很强烈。生态环境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缺乏自然资源的观念,缺乏环境意识,还有就是缺乏应有的环境法律意识,漠视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所以造成了很多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执行当中出现了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现象。包括最近奥运会期间,我们在北京的大街上经常看到仍然有人肆意踩踏公园的花木,践踏草地,在公共场所抽烟,还有让宠物狗随意大小便。在这种生态环境意识的引导下,不科学的消费方式以及漠视环境保护的态度,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很大的地位。人们过分追求生活中的便利,只管自己方便,不管环境污染和破坏。与我们对循环经济的要求以及保护环境的要求相违背,也会制约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这方面,如果有一些引导或者是限制的条文可能会更好。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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