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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则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南振中委员说,发展循环经济带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仅靠某一地方、某一部门、某一单位的力量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发挥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引导作用和调控作用。以矿产资源回收为例,2005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共生和伴生矿矿产综合利用率为35%,均明显低于国际先进水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政府必须制定出整体规划,使全国或者本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废弃物综合处理能够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可喜的是,国家发改委去年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10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及共生和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有了这个总体规划,各地制定近期行动计划就有了方向和依据,容易抓住重点。建议草案第一章增加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这一表述同已经颁布施行的节约能源法第5条的内容基本一致。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关于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我赞成这次说明中的意见,在名称中加“促进”两字。还有几条具体修改意见:第一,第1条前面建议改成“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因为现在资源很多都是一次性的,但是资源利用效率很低,很多资源没有综合利用,所以,建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第二,第3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提得很好。建议在“因地制宜”后加一个“突出重点”。第三,建议把第8条中“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改为“采取综合措施”,不要写得太具体。因为草案中很多条的内容都是这样写的。第四,第10条第2款,建议改为“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第五,第45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加上“给予优先支持”的内容。第六,建议把“基本管理制度”改为“监督与管理”。我赞成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经过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

黄跃金委员说,建议再斟酌总则几个提法。第3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这里是写“发展循环经济”,建议改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这样才能和法名相符合,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果体现这个阶段性特点,按照法名改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一款最后应该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应该改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容”。总则第11条专门讲“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最后一句话是讲到“……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这种提法很好。到第二章的基本管理制度的第13条的倒数第2行又提出了一个概念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这里应该和体现促进法一致起来,改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张兴凯委员说,我觉得,草案第4条第2款应该做适当的文字修改。建议修改为“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确保生产过程安全”。以尾矿再利用为例,据统计我国已有8907座尾矿库,总堆积量已经达到了80亿吨,占用的土地和堆存占地已达到了2.5万平方公里,这是非常可观的数字。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尾矿资源化、再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尾矿的随意开采,会造成重大隐患。2001年以来,我国已经发生了57起尾矿库事故,其中有13起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而且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在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中,应当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金硕仁委员说,第一,第5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议改成“国务院涉环经济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积极主动配合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改为“有关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积极主动配合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做好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什么这样改?理由是,实践证明,一个主管部门,监督协管容易扯皮,各部门推来推去,主次就不清楚了。二是监管部门不只是环保一家,还有统计、财政、税务等等部门,因此建议第5条做相应的修改。第二,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建议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这几个字删除,因为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该列入县级以上政府统筹编制计划,不应该列入部门的编制计划。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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