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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限过度包装 鼓励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一)倡导节约,严格限制过度包装

龚学平委员说,关于第19条的规定,我认为现在包装过度的问题已经造成了资源浪费,但是现在的条例没有规定明确,标准不一,也没有附件。现在很小的一个东西,包装却很大,如果规定包装不超过产品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这样会比较好地遏制过度包装。

哈斯巴根委员说,我们国家现在在包装上的资源浪费非常大,过去也有人提过这个问题,但是本草案中没有采纳这个意见。首先,搞简易包装非常必要。在国外,一两千美元的酒就只有一个瓶子放在那里,而我们的酒还要放在木头盒里。现在木材很紧张,还在搞退耕还林,搞天然森林保护,但另一方面对木材的浪费又相当大,因此建议在草案中规定简易包装、重复利用包装的问题。本草案里已经提到了重复利用包装问题,但是还不够到位。八月十五又快到了,月饼的过度包装一年比一年厉害。仅仅从这两个很小的例子上看,我们国家的包装对资源的浪费是相当严重的,建议草案中明确规定简易包装和包装重复有利用问题。

白景富委员说,提几点意见。一,本法应该突出强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个问题好像很小,但实际上对我们国家来讲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刚才有人说包装的问题,我也赞成。现在的包装简直不得了,不但是用木材盒包装,还有各种华丽包装、镀金包装。现在咱们国家已经没有木材可砍了,市场上的家具,很多都是进口木材,包括俄罗斯的、东南亚的都砍得差不多了之后,又砍非洲的,砍亚马逊森林的。小小地球经不住砍伐。打开电视,各种节日太多,灯红酒绿、花花绿绿,浪费惊人。还有些项目一拍脑袋就定下来,上马之后生产不了。进口的设备都是多少万一台,这些都是纳税人的钱,但进口以后不用,放着,最后成为废铁。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们国家即使再发达也应该厉行节约。土地生产出点粮食不容易,长出点棉花不容易,长出棵树要几十年、上百年,就这样浪费了?过去老人家说“浪费是犯罪”。这个问题,应该从党委政府做起,从单位做起,带头实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而且这件事得有部门来抓,像过度包装的,就得交给有关部门,在检查食品质量、商品质量的同时也要检查是否过度包装、过度浪费了。二,厉行节约、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应该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从小学就加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三,关于循环经济利用问题,关键是要拿出政策来,用政策作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成效。比如企业要上这方面的项目,国家必须有非常优惠的政策。比如银行要对这方面的项目提供无息贷款。其次是税收政策,建了这方面的厂,五年或者十年不收税,必须要有这样的政策,企业只有看到有利可图,才会纷纷上这方面的项目,建这方面的企业,然后这些废旧物品才能大量地利用起来。如果只停留在一般的号召、鼓励上,最后的税收还照样拿,本来现在咱们的企业税负就很重,循环经济企业又是微利,还要去照章纳税,谁还会建?贷款利率比较高,税收还照收不误,谁还会建循环经济企业?现在鼓励照样鼓励、支持照样支持,那边企业照样不干,所以一定要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来。四,加强科研。国家要设立科研项目,省市也要有科研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很多城市都在搞。而据我所知,很多污水处理工程都是一半工程,比如日处理10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每天起码还要产生2-3万吨的污物,这些污物怎么办?实际上完全可以利用起来,而现在却利用不了,这两三万吨的污物还要填埋。再比如城市垃圾,都是一车一车地拉到郊外深埋,其实很多都可以利用起来。这方面,希望国家拿出政策支持、资金支持,给予较大幅度的优惠。五,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法中专门有一章规定法律责任,我很赞成。但有两个问题:1.具体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之间的责任和任务划分问题。这里涉及到很多部门,县级政府以上综合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涉及这么多部门,到底各部门有什么责任?什么任务?这是一个问题,不进行划分,最后大家都有责任,也都没有责任。比如循环经济管理部门,在县里也就几个人,根本没有精力和力量。2.执法部门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该做好的工作做不好,又该负什么责任?这方面的责任也要规定。我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应该有这类规定,执法部门玩忽职守的也要进行处理。

许智宏委员说,刚才好几位委员都谈到了过度包装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人大代表多次提出了议案和建议,但是为什么这么多年都无法解决?这次第19条中明确规定了,针对产品包装应该执行包装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执行不了。大家平时日常生活中接触的包装基本都用木材和纸张,这都是我们紧缺的资源。我国每年进口的木材高达400亿美元,每年木材缺口的总量是9千万立方米,预计到2015年,我国木材将缺少1.7亿立方米,而全球可以调剂的木材总量是2亿立方米。我国的食品包装越来越好,很多包装原来是纸的,而现在都改为了木盒子,月饼、酒类都用木盒子了,如果我们的包装按照这种状况发展下去的话,后果不可想象。虽然我们造林面积在增加,但是我们的木材蓄积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从这些大的背景来看,我们更应该注意这些问题,在这方面制定一些强有力的措施。

朱永新委员说,过度包装的问题,如果可能的话,应该对产品的定价做出限制。现在把包装也打入了定价的成本,包装的成本和和实物的成本应该有一个比例的限制,对包装物的成本进行一定的限制,可能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鼓励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包景岭(全国人大代表)说,对循环经济法提点建议。第一,草案第19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关于“易降解”,这并不是减量化的措施而是无害化措施。因此,为了更准确,我提两个意见:一是把“易降解”去掉。二是把“易降解”移至下面,也就是“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易降解的材料”。易降解应该放在下面,在这里不是最重要的,易降解只是指某一类材料在所有涉及的原材料中占比例不大,比如塑料袋等。第二,第23条第二段“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无毒、无害比较绝对,我想是不是可以采用“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和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因为很多固体废物都含有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质,但是只要在标准之内,就不影响作为建筑材料的使用。第三,第24条第一段最后一句,“优先发展生态农业”,这是很重要的,生态农业本身就是循环经济的一种方式,应该重点强调,建议改为“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优先发展生态农业,采用节水、节种、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这样才能更突出生态农业的作用。第四,第25条,关于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财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施和设施,建议后面加上“推动使用无纸办公信息技术、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这是在党政机关中很重要的一个措施,希望在这里有所体现。第五,第27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建议在“自来水”后面加“水源”两字,因为有的是使用自来水,但是大部分是使用作为自来水水源的水来进行道路清扫等。第六,第29条,第一个建议,“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这一条很重要,在第31条中提到了“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单位,”实际上,在产业园区中水的串联和梯级利用的问题比在一个企业中显得更为重要,比如一个热电厂的清洁排水,包括锅炉的排水和循环冷却的排水,完全可以不经处理的直接用于一些冶金工厂,在这里更重要的是梯级利用,建议在“水的分类利用”后面加上“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第二个建议,关于“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建议改为“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积极采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第七,第37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建议将前面一句表述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废旧物资交换回收体系并纳入城乡规划”。这样改就是为了突出将回收体系建设纳入规划而不仅仅是按照规划去做,目前大部分城乡规划尚没有相关内容。

许智宏委员说,第一,贯彻这部法律,从各级领导到普通公民都要加强循环经济的意识。应该鼓励公民养成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科学地确立适于中国人的健康的食品结构和营养需求。现在很多的城市越来越多地建设豪宅,这是不是中国人未来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我认为我们要从总体上很好地考虑这些问题。第二,第25条讲到了对于事业单位用水的定额指标问题,我不知道现在对企业的用水是不是有类似的指标。企业的情况不同,有的用水量多,有的用水量少,是不是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也应额定一个指标,对企业有一个限制。现在我们的用水大户一个是农业,一个是企业,因此,对于企业的用水,应该有一个限制。第三,关于农业的问题。第24条中讲了要优先发展生态农业。我们的水大概70%用在了农业上,而现在化肥的使用量大大超过了美国,美国的耕地面积比我们多,但是他们的化肥使用量远远低于我们。我想生态农业的根本,关键是要把我们的农业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农业科技,只有这样,第24条的规定才能真正地实施。

蒋庄德委员说,第一,草案第24条规定,在缺水地区,推进雨水积蓄利用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西北地区。事实上甘肃地区的水窖技术,兰州大学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门进行研究,在西北地区,因为下雨时间少,把水集蓄起来以后在需要时再进行灌溉利用。而这里规定“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管护”指的是用管道还是用滴灌?如用滴灌,由于西北地区的水里含泥量比较多,滴灌管头真正灌的时候确实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还要进一步明确。第二,第21条中,“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内燃机和机动车的燃油标准”,实际上现在汽车尾气的排放包括节能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建议在措词上再严格一点,毕竟这里写的是“应当按照”。第三,第40条,“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的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这里有一个问题,零部件,除了整车以外,机动车中包括底盘、前桥、后桥、变速箱等均属于零部件,现在有很多的“改装厂”,但有些不规范,这些企业在再制造过程中如不严格要求、检测和监督,那么机动车的安全性就会降低,如果这样的改装车在路上跑,那么安全方面会不会有问题?建议机动车的零部件再制造和翻新的问题应再斟酌。

庄先委员说,第一,草案第20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前段时间我搞过海水淡化方面的调研。据了解,像海岛等偏僻地区,一公升柴油换一吨淡水。在石油很紧张的时候,是用石油来换淡水,还是直接利用淡水?这是值得研讨的。所以,我建议加几个字,“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加上“有条件的地区”。第二,第23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我们知道,水能、风能、潮汐能都是非常好的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现在在沿海地区得到广泛推广。所以我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后面加上“水能、风能、沼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第三,第23条,“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我们知道,粘土砖对土地资源破坏性非常严重,这里只写了“禁止”,而没有写“推广”,前一款写了推广。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作了很好的试点。他们利用石粉,加上胶结材料,做成石粉加气混凝土。通过氧化铝加气后减量,保温性能非常好,隔音效果也好,所以建议在这一款后面加上“鼓励推广石粉加气砖、煤渣砖等”。第四,第30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进行综合利用”。经过调研,我们认为,把石粉、石渣等废石料中加凝固剂,经负高压制成人工石头(岗石),看起来跟石头一样的,所以建议在这一段后面加上“推广石粉、石渣等废石料,综合利用制成的岗石材料”。

云秀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草案第25条有两款,建议再增加一款,即“城市人民政府应该保证人民饮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应该保证人饮地下水,工业用再生水或江河水。”因为目前我们有不少城市优质地下水被工业用了,后来水不够了,只好引进江河水作为人民生活用水。写这样一条,可以限制城市政府把地下的优质水用于工业。而把优质地下水用人民生活用水。这样能保证人民群众少生一些病,现在水源性疾病发病率越来越高,所以提这样一条建议。

郑功成委员说,第25条第二款谈到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我觉得“城市人民政府”,不是法律用语,建议把“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因为没有农村人民政府一说,同时,乡镇的工业化进程很快,农村已不是过去落后的格局,乡村建筑大量是钢筋水泥结构的,改革开放以来,有的农村建筑物恐怕建了三、四次,短视现象严重,不仅损毁了大量土地资源,也存在巨大的浪费。因此,不能只论城市而不管农村,用“城市人民政府”非常不合适,希望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监管行为可以重点针对城镇,但也应适时兼顾农村,不能总是等到问题到不可收拾的时候,才引起注意。

姒健敏委员说,第一,第25条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这条是节约的好办法,但是反过来如果拆除了怎么办?后面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法律责任里违反其他的条款都有责任,但唯有这条没有规定,建议有相应的追究规定。第二,第27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我认为“自来水”是不是修改一下比较好?改为“饮用水”,否则执行起来也会有问题,如果用非饮用自来水冲洗,是不是就违法了?建议这句话再斟酌。

石秀诗委员说,提一点修改意见:第30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后加“废气”,因为废气的回收也是综合利用,比如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废气就可以回收利用。

马福海委员说,第25条第2款,“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这一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对何为“公共利益”、对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对“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性,站在不同角度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这也是城市大拆大建中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原因,建议在该法中对此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从程序上保护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和集约原则。

曹大正(全国人大代表)说,第4章第29条第2款,“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希望把水的分类利用改为“分质”,因为“分质用水”更接近于循环经济的术语。另外,应该把“土地集约利用”放在“循环使用”后面,调整一下顺序。第3款,“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整段,我认为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没有必要规定,因为类似的法律已经明确过了。

吴亮星(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37条,既然国家有了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的规定,不知道是否要规定国际进出口贸易中的废物回收要与国际接轨?一是人家来,我们进口,二是我们出口,因为将来我们在生产产品之后产生的废物会被运送到一些比我们更加需要发展的地区和国家。大家都应该关心这个问题,并不是人家进来就算了,这样一来我们就变成收集人家的垃圾了,而反过来,我们又在不断地出口垃圾。要不要在条文中对这些问题加以引导,或拟订一些实施细则进行规范,让未来可能产生的进出口上的问题有所规范。

朱永新委员说,建议第4章增加一条,或是作为第38条,或是作为第41条,即增加“国家鼓励和推进教科书的循环使用”这一条,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国每年要砍900万棵大树才能满足中小学教科书的使用。中小学的教科书都是人手一册,每学期换新的,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这个问题在我国讲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推动。这个做法有很多的好处,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对孩子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让他们知道要爱惜资源,另外,这本身就可以节约很多的资源。教科书循环使用是许多国家比较成熟的做法,事实证明是完全可行的。我在地方时也在部分学校试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王志刚(全国人大代表)说,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第34条、第35条都谈到了农业和林业问题,但我感觉这两条写得非常不成熟,非常不规范。农业现在提倡的是循环农业。循环农业对于循环经济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强调的是循环利用。比如果、菜、畜、沼、肥,就是林业和果树、草业、菜业、畜牧和沼气、肥料,强调的是能量循环利用的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而不是像法条中写的只是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我认为,应该请一些专家把这个问题再写得规范一些。第35条更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这个“生态林业”,在我国有比较具体的内涵,就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我国的生态林业就是公益生态林和商品林,公益生态林就是不要进行任何的生产和采伐,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这和循环经济很难贴上,就是把农业的资源进行旅游、开发、休闲、度假,这是和社会科学联系起来的公益性生态林业。简单地提一下,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大家不知道说什么,因为既不是减量化、也不是再利用。后面谈到的“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和推广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这个说穿了,就是提高综合利用率。但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这个“沙生灌木”,不是一个循环经济的范畴,也不符合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况且不仅仅是沙生灌木,如果是灌木利用,不仅仅是沙地上,其他的灌木也应该有一个利用的问题,单独点出“沙生灌木”和现在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不相符合。因为沙地上好不容易长出一些灌木,不要轻易利用它。我认为不要把“沙生灌木”列入循环利用的范畴。这两条具体怎么写,我也提供不了标准答案,但是我认为这两条写得很不规范,从逻辑性、从内涵,从现在农业和林业发展的政策上都不吻合,应该重新改写。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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