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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李重庵委员说,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中关于“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的规定,现在的处理我是赞成的。原因主要有几点,从大的方向和原则上,运用价格杠杆来鼓励节约用水、用电,这是应该肯定的,如果在法中不提会是一个缺陷。但是,要写一个明确的制度,比如“累进加价制度”,现在看来很难。因为“累进加价制度”虽然几次发文明令限时要在全国城市中推广,但是实践证明这个制度还是不成熟的。为什么推不动?还是很说明问题的。第一个原因,这个加价只是鼓励节约用水、用电办法的一种,还有一些别的选择,比如用电,特别是应该考虑到不同的季节、一天中峰谷不同的时段等,这些更重要的因素在制度中没有体现出来。第二,从已经试点的城市来看,这个措施的效果不明显。首先是对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效果不明显。比如浙江省从2004年开始实施阶梯电价,总的来说,2006年和2007年的居民生活用电增幅比2002年和2003年低了,但差别并不明显,特别是说不清楚在多个影响因素中这个制度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其次是这部分可以调整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是很低的。比如,浙江全省城乡(城市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加起来占全省用电量的15%,按照阶梯价格,第二阶、第三阶这两个合计只占用电总量的9%,宁波市只占6%。用水占的更低了,第二、第三阶的用户占总用水量的百分之六点几。换句话说,这个制度如果很好,假如可以节水、节电10%,那么总的用水用电量节省也就不到1%。还有一个情况,一方面要想办法节约资源,但是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保证群众的生活质量,这两方面如何兼顾?这样就限制了采取措施的力度。比如加价,稍微加一点,相当一部分的用户就可能造成明显的经济负担,可能会影响他的生活质量,但是真正对有大别墅、大花园,自己有游泳池的用水大户,加这一点钱也不会有影响。还有一个考虑,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总的来说还是占小头,工、农业生产、商业服务的用水、机关单位用水、公共设施的用水还是占大头,我们这部法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的目标是鼓励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用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率,调整经济结构,降低单位GDP的资源消耗等,这是这部法的重点,应该多加考虑。同时,对居民生活用电、用水,还需要通过教育、鼓励、引导,来提倡社会的节约意识和习惯,但是不宜在这部法中做过于硬性的限制性的制度规定。

龚学平委员说,我建议对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方式。因为在说明中讲得很清楚,早在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就发文要实行累进加价的收费方法,2002年,国家五个部委又联合发文,要求各区市、省辖市在2003年之前实行,其他的城市在2005年之前实行。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661个实施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单位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其余80%的城市均未实行。这说明,实行有具体的困难,同时也无法可依。如果是因为这些困难就让我们取消了累进加价,政府的威望将受到很大影响,1998年就提出了这个方式,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实行,现在如果不在循环经济法中加以规定,那么以后实行的困难更大。我认为应该在第27条中增加一句,“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对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的制度”。不能因为现在有些硬件条件不具备,就不采取这种做法。这种规定和说明没有矛盾,没有条件的可以不做,有条件的为什么不做?

陈骏委员说,关于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这个制度实质是通过价格的杠杆抑制消费,这是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但是现在我们实施起来还有困难,特别是限制居民用水、用电,这个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我们可能做不到。但是我感觉,现在的浪费主要不是在居民,而是在单位,比如城市过度亮化现象,还有用自来水绿化的现象,因此,我认为累计加价收费制度本身是好事,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在现阶段可在一批用户大单位首先试行。

程津培委员说,关于累进加价制度实施问题。实行阶梯式的水价,十年前即已由国家计委发文鼓励实施,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实行这一制度也有六年的时间,国家部委的发文是严肃的,尽管当时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这符合国家在节约能源、资源上的发展趋势,可以说当时提出的动议和要求是正确的,有其必要性。但是这次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认为实施阶梯式水价条件仍然不够成熟,而改为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我认为这有失政府公信力,是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倒退,还是以坚持实行水价的累进加价制度为好。对于一些具体的问题,如果能把理由说得更加充分,代表和委员们也应该能够支持法律委、法工委以及环资委所提出的意见。但是我感觉审议结果报告中所给出的理由并不很充分,其理由主要是两条,第一个理由是每个家庭不同情况的确立比较困难,因此生活用水的基数难以确定。这种较为专业化的用词空泛了一些,如果说这是一种基本的理由话,应该把基本的困难详细地进行说明,我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应该有这种能力判断到底困难的程度如何。如果确有困难,我们可以赞成条件不成熟的说法。第二个理由是讲每一个家庭实行一户一表要提高投资,也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一条理由也显得比较单薄。一户一表并不需要那么巨大的投资,而产出的效益会远远大于目前有限的投入,因此,这一条的说服力也不强。建议有关方面能够对“条件不成熟”这样一种基本估计给予更为详细的说明,以便能够让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真正心悦诚服地接受这样一种说法。

汪恕诚委员说,居民用电的累进加价实际是定额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方向。上次的稿子取消了累进加价办法以后,有些报纸报道了,对全国推进这项改革影响比较大。这次修改中征求了我的意见,我接受目前的这种修改,因为增加了第46条第1款。这里也反映出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现在制定的各种法律建立在现有体制基础上,现在的管理体制是什么样的就承认这种管理体制,在这个基础上制定法律条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现在城市的管水由建设部负责,供水的自来水公司如果要搞定额管理、搞计量,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节水以后它的收入还会减少,因此在这个工作上没有积极性。我国实行水务体制改革,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虽然目前在县级单位已经达到了65%左右,但总体来讲,仍然是建设部负责城市用水管理,水利部负责农村及水源地的管理。在推行节水过程中,目前的写法或提出的一些困难,如计表困难等等,反映了在当前的体制下只能是这样。因此我准备接受这个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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