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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建立专职消防队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8-1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4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万宾委员说,对“消防组织”一章提一点具体建议。第31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这样的规定是对的,但是这里列举的单位,包括核电厂、大型发电厂、主要港口、大型企业等,多大范围算是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畴?这也需要研究。实际上这个概念基本上是过去管理方式的延伸,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不建立专职消防队,国家政策有什么样的区别?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按目前的规定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这个单位防火意识比较强,也就建立了,还有一种情况是单位防火的意识不强,所以也就不建立。那么,建立了的怎么样,不建立的又怎么样?恐怕还要进一步研究。国家最好能够制定一个比较规范的标准,明确多大规模、哪一种类型的企业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倪岳峰委员说,关于消防队伍的职业化问题。消防队伍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消防事业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兵员不足、流动性大的现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进行合同制消防队等职业化试点,这是解决矛盾的一个可行的办法。由于消防队伍职业化机制尚在探索中,建议在维持当前以公安消防队为主的基础上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在现有的公安消防队、单位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以外,建议确立职业消防队的法律地位,以促进职业消防队伍的发展。

郑功成委员说,新时期的消防方针和原则,是否还简单沿用过去的方针,即政府和单位全面负责。政府的主导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搞了30年之后,应该走消防社会化的道路,这是不可逆转的。但是总则中没有提到这一点,我感觉这势必关系到整个消防事业方针与方向的问题。近二十年来军队裁员很多,再要大量补充消防机构已不可能。而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对于消防机构与消防人员的需求必定持续增长。不管从现实的需要出发,还是从国际经验出发,很多国家的消防不是这样的一个机制,而是职业化、社会化的消防机构很多。我们很多小城镇已有很多居民自发的消防队,但这属于法律的真空。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应当明确提出消防社会化。消防社会化包括消防机构的社会化、消防资源社会化、消防服务社会化。如果这部法律的修订,不能提出这样方向性的概念,就是滞后于改革发展需要。二是修正案中谈到了专职消防队,我觉得提职业消防队要好一点,因为专职消防队是单位里自己建的消防队,是单位内部的消防机构。现在我们需要而且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消防机构,这不属于单位内部,也不是公安消防机构。我觉得,对社会消防队或者是职业消防队应该有专条的规范,包括怎么成立、怎么规范、公安部门承担什么样的指导责任、国家有什么样的支持措施。因为承担的是公共责任,维护的是公共安全,所以社会或职业消防机构不是一个营利企业,也不是志愿机构。因此,本法对社会化的、职业化的消防队应该有专条的规定,同时还应该有实施细则。

黄镇东委员说,第30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2款讲的是乡镇,第3款规定消防队还要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我建议把“专职消防队”改为“职业消防队”。第30条的专职消防队和第31条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区别是除供养的主体不一样外,服务对象也不一样。政府供养的专职消防队实际上是公安消防的补充。现在的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和平时期裁军减员的情况下要扩大公安消防队伍,是走不通的,所以必须要发展职业消防,而职业消防的很多人员都是从现役消防中退役下来的,发展职业消防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事业的专职消防队实实在在是专业消防,草案中31条规定了5项,都是专业消防队的专业所在。所以,我认为这两种专职消防队应有所区别,在法律上明确职业消防队的法律地位。我们国家财政供养的消防队,包括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一共是18万人,其中政府供养的专职消防队伍就是5万人左右。但财政供养的消防队伍还要继续扩大。把职业消防队在立法中加以明确,有利于我们今后的消防工作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毅平(全国人大代表)说,消防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现役军人,这有利有弊,消防这一项工作,应该区别成两个类型的人员组成,一是消防管理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二是消防队员,专门负责灭火的人员。这一批就是我们现在现役的人员,作为消防管理行政许可方面的人员,应该是专职专业的人员,还需要懂技术。第30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标准是什么?比如人员配置标准、消防装备标准如何区别,都应该建立消防队,但是应该建立多大的消防队,是中队还是大队,还是小队,这样规定很不具可操作性,而且有些操作起来也有灵活性,作为法律灵活性多了也会出现其他的问题。第31条第5款“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既然是国家的文物管理,本身也是国家的,应不应该由政府直接在规划上考虑建立消防队,离这个文物区近一些。如果由一个单位负责建立一个专职消防队不太恰当。

雪克来提•扎克尔(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说,第3章“消防组织”中的第30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但是在实施中,各个专职消防队的装备不配套,也不协调,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该依法按标准配置设备。比如乌鲁木齐在今年元旦发生的火灾,就是因为设施严重不够,整个一座楼眼看着就烧毁了,调来了附近地区的其他消防车也都满足不了消防需要。国家消防总局有要求,多少人口、多少单位面积配置多少消防车辆和设备,但实际上没有确定下来,建议把这条确定下来。具体标准应该在法律上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放到第2章的“火灾预防”里表述。

姜健(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进一步实施人才战略措施,目前,消防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消防设计操作维修人员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殊群体人才匮乏。应有特殊的政策实行内部调整,延长服务年限,建立留住人才的长效机制。并且对以上专业人才建议增加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以有效提高单位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使用、维修、检测水平,有效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我国防灾减灾的总体水平。另外,据统计60%以上的火灾及伤亡,均发生在乡镇和农村地区,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消防法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杨梅喜(全国人大代表)说,一、社会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应该予以明确,现在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的设计人员、操作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是否可以在这个方面走职业化道路,尽快完善一种制度,提高我们防灾、减灾水平,在各方面的验收和审计方面有好处。二、关于消防站和消防基础设施的内容,现在草案有所提到,是不是应该把政府对于消防土地征用和经费方面问题明确一下,这里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基层建立消防站和消防栓的难度非常大,这个东西被称为公益事业、公共产品,除政府以外,其他人不愿意投入,希望明确一下,我们国家的消防站和消防栓的建立,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是很差的,已经建好的消防站占到应建的85%左右,还有15%的缺口,希望政府在鼓励投入、给予批准方面给予大幅度的支持。三、消防专业管理人才断档问题,这个难度比较大,现在许多消防人才都是现役军人,都是军官,他们再干几年,能当上大校、副师级的很少,过几年就转业了,干了几年就到转业年龄了,对消防人才的培养、消防事业的发展,有极坏影响,很多转业以后不再从事具体的消防工作,因为消防工作现在一般是现役制的。而且在人员方面,公安消防现役人员编制,大部分国家里占人口万分之五,但是我国现在只占到万分之一,我们的消防人员远远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占不到正常水平,现在虽然在裁兵裁员,但是应该增加消防人员的编制和人员,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侯一平(全国人大代表)说,第3章关于消防组织,我完全同意刚才有的委员提到的,我们的消防组织应该是现役和职业的消防组织相结合的形式,灭火是现役的,但是监督检查、执法监督方面,应该是职业的人员。消防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职业,刚刚进入现役的人,什么都不懂,他刚刚熟悉了过程,又退役了,这对于实际的质量监督是不利的,所以我建议采取职业和现役相结合的方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8年08月11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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