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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金融企业应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6-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此次是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把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资产的权益,对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金融企业利用准据性规定的操作方式,排除出了本法的调整范围,是不妥的。”丛斌委员认为,不能把金融企业排除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目前经济发展的形势,金融企业是资本市场的主体。一个国家资本市场运作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良性发展。现在很多国有大型企业基本上都有投资公司,也要进入资本市场。

  “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上不能再搞多头管理了,以避免经济上的惨重损失。”丛斌委员说:“无论在立法技术上,还是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都不能把金融企业排除出本法的调整范围。”

  金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管理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都具有共性。任茂东委员认为,“国有资产法是一部针对我国巨大的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法律,其适用范围应该是大部分国有资产,不能排除金融机构。”

  任茂东委员说,重要金融资产只用行政法规规范是不妥的!如果这样规定,事业单位的企业由谁来管理呢?

  方新委员建议,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权利、薪酬等应该有更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薪酬与其企业的职工薪酬、与企业的盈利等是否要有一个比例关系,可以在草案第26条后加一款。

  李祖沛委员认为,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资产评估、审计、国有资产转让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对国家出资企业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产权登记等方面未作规定。建议第五章增加一条,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设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产权登记的内容。

  “这部法律实施以后,肯定有国家出资企业的设立,希望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李祖沛委员说。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还包括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莫德旺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应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基础。他说:“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与公司法有明显矛盾,可能造成实施中的混乱。”

  “建议第二章第11条第2款取消,在第一款后面加一句话,现实情况尚未到位的,应该逐步改革规范到位。这样既解决了方向问题,又解决了现实问题。”莫德旺说。

  来源: 法制日报 2008年6月26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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