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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草案删去三款规定

居民生活用电等拟不累进加价收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6-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郭晓宇 “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天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删去了这一条款。

  初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水、电、气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二是价格问题比较敏感,特别是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的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三是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原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进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实施监督。对于政府依照宪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不宜在各单行法律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原草案规定:“报废机动车船的所有者,必须将所报废的机动车船交售给回收、拆解机动车船的企业。”“回收后的报废机动车船必须拆解,禁止重新拼装使用。”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关于报废机动车拆解、禁止重新拼装使用的问题,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草案第三十八条中也规定,报废机动车船的拆解、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可不必重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来源: 法制日报 2008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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