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深入探索 科学减灾

贯彻重建条例专家谈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6-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国务院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大灾后的恢复重建,防灾的责任尤为重大。

  一、科学研究是减轻灾害的重要基础

  科学研究是减轻灾害的重要基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这对促进地震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开展地震基础研究的同时,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同样重要。进行地震作用对各类建(构)筑物的破坏机理的研究,能够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科学预防是减轻灾害的根本途径

  地震灾害预防,分为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把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关,是工程性预防措施的关键。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科学选址、科学设计、科学施工,是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重要环节。条例第八条、第四十三条分别对过渡性安置地点、村民住宅的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灾后重建的选址必须趋利避害,从源头上减少灾害的隐患。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一次大地震的发生也是对地震灾区潜在地震危险的重新认识。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新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建设工程因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而留下安全隐患。目前,中国地震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组织专家在实地考察、综合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汶川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出了该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人员密集,一旦遭受地震破坏,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对这类建(构)筑物,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设防要求增强抗震设防能力,条例第五十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是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的关键。在大震巨灾面前,公众掌握必要的防震减灾知识和技能尤为重要。

  三、科学应对是减轻灾害的重要措施

  在恢复重建阶段,必须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才能预防疫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对过渡性安置和临时住所如何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防疫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对卫生防疫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七款对地质灾害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八款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工作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地震的发生不可避免,疫病和次生灾害是可以防范的。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再次发生灾害。

  来源: 《 人民日报 》 2008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