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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6-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3日上午对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中国残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列席会议同志的意见作了10多处修改。主要是:完善草案第十一条中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修改为“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将草案第十六条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表述修改为“鼓励自主创新”。在草案第二十条关于组织和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的规定中,增加“康复器械”的内容。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将草案第三十六条中“农副产品收购”的提法,修改为“农副产品购销”。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中“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的表述修改为“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中国残联研究认为,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十七年来,本法的名称已经得到普遍认同,这次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建议对法的名称不作修改。二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中残疾人概念的范围过宽,建议研究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中国残联反复研究,认为1990年制定残疾人保障法时,残疾人的概念是吸收归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后形成的,已被社会所接受,实践中也没有产生问题。实践中如需要进一步细化,可以由国务院在所规定的残疾标准中予以明确。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残疾军人等人员的特别保障和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优惠措施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中国残联研究认为,有些问题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如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军人抚恤作了专章规定;2007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鼓励措施作了具体规定。还有些问题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008年4月24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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