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和投资者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问题】
我公司是由美国A集团、美国B集团、中国某集团三方合资的,但公司计划今年重组,将变成其中的两方合资,公司名称即将改变,其他不变,请问公司变化后:
1)是否需要和所有员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名称改变)?
2)是否需给所有在职员工N+1的经济补偿(因公司名称及股权变化)?
3)因公司名称或股权变化,员工提出辞职,是否给员工N+1补偿?
4)公司对员工是否还承担其他责任?
【回复】
如果仅仅是公司名称和投资者变化,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不存在企业解散与终止的情况,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
1、既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无需和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提出辞职,原则上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员工提出辞职的理由是公司存在拖欠克扣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的,则公司需要按照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由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
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请病假该如何处理
【问题】
王某是我公司的一名资深员工,在我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多。今年初,我公司与王某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然而,今年5月,王某向公司递交了某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提出休假申请。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批准了其三个月假期的请求,并按时支付了其病假工资。三个月期满后,王某没有回来上班,而是通过邮寄再次提出了休假申请,要求休完其应有的六个月病假期,并且再次提供了某医院的病假证明。
这让公司很纳闷。王某平时身体不错,于是公司这次没有立即批准,而是进行了一些调查。结果,我们从部分知情人员那里了解到,王某其实并没有生病,而是通过其在某医院工作的姐夫开出假的病假证明,而且现在正在一个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这个发现让我们很吃惊。于是我们就和王某联系,想听听他的解释,因为我们毕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在欺骗公司。然而此时我们无法联系上他了,他手机关机,去其住处又发现其刚刚搬家。
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此事?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吗?
【回复】
首先,可以说暂时贵公司还不能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此时王某形式上尚处于医疗期内,虽然他并没有生病,但是由于暂时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以从形式上来看王某仍然是生病的,处于医疗期内。而根据《劳动保障条例》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规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残废,享受医疗期、医疗费、病假工资或救济费等一系列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说明医疗期内的职工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第四十二条并未限制在此种情况下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贵公司的情况,上述六个情形只有(二)、(四)、(六)可能被适用。但是,现在贵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是在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在贵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一切还只是听说。因此,对情形(二)、(四)的适用也就显得比较艰难。所以只能从情形(六)来着手了。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骗取公私财物的数额只要达到两千元就构成诈骗罪了。
职工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同时也骗取了公司的病假工资,而这病假工资达到两千元就可能构成诈骗罪了。从贵公司的情况来看,王某的工资应该不会低,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够得上贵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了。这样不管最终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不管最终是否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最终贵公司都能证明王某是否是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以及其是否在贵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能证明了这两点,贵公司也就可以按照贵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理王某了。当然了,若是王某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了,那贵公司就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种情形的规定来处理了。
建议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健全。具体建议是:规定职工请病假需有公司指定的医院(有条件的公司可组织自己的医务室)出具的证明方可批准,因突然发病须就近急救的,应在最短时间内持急救医院的急救证明到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同时规定,职工利用虚开的病假证明骗取休假的,一经查明,以严重违纪处理。这样,应可以基本避免再碰到类似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