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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望于本月底出台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隋笑飞 周玮)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望于本月底出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6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规划也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列为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贯彻中央部署,加大了水污染防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与国家规划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此规定,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以罚款。因此在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中增加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从根源上看,水污染损害都是由排污单位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源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草案还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共分8章,主要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02月26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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