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施行十七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这是由残疾人事业的多领域、跨部门、综合性强等特点决定的。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有关部门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各司其职。自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实施了四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连续制定了四个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并且对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残疾人事业经费已经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从而确保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发展。
1993年9月,国务院《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设立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200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兼任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单位有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门和单位。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普遍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198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根据中央编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中国残联下设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五个专门协会。目前,中国残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了各级地方组织,截止2006年底,省、市、县、乡残联共有43981个,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总数达431371个。
另外,残疾人民间组织近年来有了一定发展。有作为社团登记的,有作为民间非企业组织登记的,有作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还有一部分未经登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