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研究机构、企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节能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现行节约能源法加以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应要求地方政府对本地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并接受上级政府的考评。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制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了规定。有些地方、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筑节能与当地气候环境等地理因素关系密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更有利于建筑节能。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有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如依据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实施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履行对企业进行节能审查的职责。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研究认为:对于依据食品卫生法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执行。对于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的其他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执行;在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中,已经包括企业不得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的情况,本法对此可不再规定。同时,修订草案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制度的规定,可以解决工业产品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问题。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办法。”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考虑到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建议将这一条删去。国家质检总局建议保留这一条,理由是:对锅炉等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有利于实现特种设备安全性与节能性的统一,也有利于统筹使用行政监管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认为,特种设备的节能性能不仅与安全性能关系密切,与环保性能也有密切关系,如何整合对特种设备的监管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应由国务院研究确定,本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可以不作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五、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开展能源管理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鼓励用能单位聘用具有能源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能源管理涉及面广,与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都有紧密联系,实践中多是由熟悉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及其用能特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能源管理的。另设能源管理师,并不一定适合企业节能管理的实际需要。国家发改委建议保留修订草案关于能源管理师的规定,理由是:实行能源管理师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强节能管理,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修订草案这一条中已经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至于是否单独设立能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称,考虑到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需要由国务院对科学合理地设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作统盘考虑,目前作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