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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4日下午对城乡规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首先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在这一款规定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持有的文件中,增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撤销行政许可不仅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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