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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大禁毒防范力度

——分组审议禁毒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涛委员说,第2章“禁毒宣传教育”,建议修改为“禁毒防范措施”。因为禁毒不仅仅是禁毒宣传教育,还有禁毒的防范,在防范过程中,宣传教育只是它的一个方面。在本法后面的条文中也都有禁毒防范的内容。所以我建议修改为“禁毒预防或防范”。总则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这么写是根据禁毒需要,在全国不同的省禁毒工作程度不一样。但是我觉得不能放松,不管是毒品泛滥比较严重的省区还是程度比较轻的省区,都应该重视。建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设立禁毒委员会。”这样防患于未然,免得毒品在我国泛滥。原来我们认为西部地区不容易受到毒品的影响,实际上西部地区毒品也泛滥严重。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我觉得不仅仅是禁毒宣传教育,还应采取禁毒的防范措施,这样扩大禁毒工作范围,成效更为显著。第25条、第26条在边境地区设置关口这里规定很明确,但是我觉得非法运输应该更加强调,在非法运输这一条,加以严格的规定。第27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我觉得这个面应该扩大一些,不仅仅是娱乐场所,应加大巡查范围。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条要求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很好,这一条在禁毒决定中已有规定,但是落实得不是很好。如某设区市年经费3万元,而下辖的所有县市区没有一个有把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给禁毒工作带来困难,是否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些法律责任,这样可能更好一些。第19条对于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铲除,我认为“制止”与“铲除”不能替代,“制止”的说法更广泛一些,建议把“制止或者铲除”改成制止、铲除。26条为公安机关缉毒需要在民航、铁路、交通中赋予一些权力,但是第27条娱乐场所中没有赋予它权力,在娱乐场所中把责任给了娱乐场所经营者。我想娱乐场所发现毒品的机率比较高,能不能给公安机关一种权力,如果他接到有人报告,可以到娱乐场所查处。同时要求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45条第2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对他进行业务指导是可以,但是监督管理可能不单单是卫生部门的事。我们再看第41条第2款“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它本身的管理体制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只把监督权给了卫生行政部门好像太窄了。建议对第45条第2款进行修改,使其与管理体制相配套、相衔接,不应该只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儿。

王祖训委员说,建议完善第14条第2款内容。除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外,可明确规定对有关行为给予必要的优惠扶持和奖励政策。完善第15条内容。应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毒标志,以强化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对消费者起到警示作用。

陈秀榕委员说, 禁毒法草案第14条规定“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建议在“电视”后面加上“网络”,因为网络发展非常快,覆盖面很广,网络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是扩大宣传教育的重要渠道。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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