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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毒品概念

——分组审议禁毒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陶驷驹委员说,赞成对禁毒法的修改。但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文字问题,希望再考虑一下。第2条,“本法所称毒品……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对“毒品”,国际上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在第2条中也已经进行了界定,就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就将医用、科研用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排除在外,不受本法管制。建议把“但是”至“除外”一句去掉。

祝铭山委员说,我看了公安部的一个材料,他们对禁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第2条有个建议,即删去“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的表述。我赞成公安部的意见。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是毒品,其属性是能够使人成瘾。用在何处、怎么用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因为用于医疗、科研就不是毒品。在医疗、科研方面可以使用毒品,但必须在特别管制情况下使用。所以,我也建议删掉这个

李连宁委员说,对禁毒法草案关于毒品的界定,我还想补充一点建议。在中国文化中,“毒品”是很邪恶的东西,对人的身体有害,而从科学角度讲,它就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可以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我认为不要因为“毒品”这个帽子,就把其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排除在“毒品”之外了,这会造成国际交流和管制的混乱。既然排除在外,就可以不依本法来管制,本法对医疗、科研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又是实行管制的,这样形成了自相矛盾。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已经包括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的,所以我建议考虑公安部提出的建议。

张毓茂委员说,戒毒法草案第1章第2条是关于毒品内涵的界定。大家讲到这一条“但是”后面的话有毛病。因为这里讲的是什么是毒品,至于毒品怎么应用、如何管理则是另外一回事。把二者扯在一起易产生歧义。因此我建议,这里只界定毒品的概念,“但是”以后的话就不要了,这个内容可以放在其他章里表述。比如第3章毒品管制第21条中“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在这样的条款中,可加上“用于医疗、研究”等方面是可以的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通过国家的许可才能应用。但作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毒品性质并没变化,因而就不是什么“除外”的问题。

朱纯宣(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禁毒法草案第2条,我赞成“但是”后面这句话不应该要,它主要是解释“毒品”的。“毒品”是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了与第3章统一,从“毒品管制”上来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这三个是同样受管制的。为了统一,我建议第2条改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桑国卫委员说,第2条末的“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易引起歧义,不必写上。

丛斌委员说,关于禁毒法草案,我上次提过一个意见,是关于总则第2条关于毒品的概念问题。我还是建议把 “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用途的除外”在本条删掉。因为毒品是根据其化学组成、对人体的药理作用和对人体机能产生的影响、症状和体征来确定的,不是根据其用途不同来改变毒品的称谓的。我们还要考虑一个问题,用于科研和医疗的怎么办?现在国家禁毒的力度加大以后,用于科研的毒品也很多,尤其是用于戒毒的医疗方法的研究。另外,有些毒品恰恰也是医疗上所离不开的药品,比如精神类的药品用于治疗精神类的疾病,还有麻醉药品,要用于止痛。我建议还要在第3章第21条增加第2款内容,即“用于科学研究和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适用其他有关规定。”用于医疗和科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即卫生部颁布的办法,公安部也有相关的规定。把第21条第1款中的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四个字去掉,这样修改以后,既明确了毒品的概念,给它科学定义了,又不至于影响对毒麻药品的科研和医疗使用。

王涛委员说,第3章“毒品管制”第19条“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这些植物是很重要的,但是现在冰毒泛滥也是很严重的,尤其是我们在发展沙产业中很多地方种植麻黄,建议把“麻黄”列入本条。第4章共有20多条戒毒措施,从整个法来说一共是7章,但是第4章占了20多条,从结构上看起来不是很协调。如果可能的话,我建议把这一章可以分三部分,一个是戒毒管理,一个社区戒毒,另外是强制戒毒。如果来不及修改,建议分为三节,这样使这部法从结构上来说更加合理。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第2条规定毒品是鸦片等等,目前的情况是摇头丸、氯胺酮、K粉这些毒品增势很猛。所以建议是不是把“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内容列进来,虽然现在法律条文是可以涵盖这些的,但是我认为写出来了会有好处,有警示作用,让吸毒的人都知道这也是毒品,另外在禁毒操作中也比较明确。

王祖训委员说,应完善第4条有关禁毒工作方针的规定。草案第4条提出,“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在工作中可以这样说,但作为法律规定,就显得不够全面和科学。一方面,没有把禁止非法运输、储存、提供、持有等“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外的内容涵盖进进去;另一方面,没有反映出法律所禁止的应是非法行为,而不是禁止所有行为。为使禁毒工作方针更加全面、科学,可考虑以“全程管控,标本兼治”或类似的原则性表述来代替“四禁”并举。

责任编辑: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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