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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李从军委员说,建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第3条第3款“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之后,加上“不懈探索”,探索是科学最重要的精神。

许智宏委员说,考虑到2020年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尽快审议通过,对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是非常重要的。提几点具体的意见,第一,草案第29条规定了国家禁止哪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这一条还是非常重要的,建议能够放在总则第3条中。第3条开宗明义讲了“国家保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和权益。”但是这个自由不是随便的,国家应该有一个总的规定,有哪些自由。国际上其他国家也非常重视这点,比如胚胎克隆、干细胞这类问题,涉及到伦理道理,不少国家都有很严格的规定,这方面的科学研究也不可能自由,所以建议把这一条放到总则中更合适。第二,草案第13条第2款,“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建议在“科学技术人员”后面加上“与有关专家”。因为现在科学技术的大重大项目参与者并不完全是科学技术人员,还要涉及到相关的专家,比如环境问题,也涉及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徐秀玉(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5条第2款“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内容放在第4条更合适。我觉得这部法律草案总则第5条是希望推动科普的工作,我是医生,一直希望有机会普及健康保健知识,所以建议把这条的第2款移到第4条中去,在这条的第1款中增加一个内容就是“支持科学技术文化普及工作”。

张国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总体上改的很不错。今年前不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专门到西部地区,在新疆听取了意见,有的意见也被采纳了。这里提一点意见:第6条第2款“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尽管西部这几年有很大发展,但是和东部地区的差距还很大,要缩小这个差距主要还是要靠科技进步。所以建议“加强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这一款应该作为专门一条,明确国家加大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技进步的投资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以及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到这些地区进行科技合作、科技开发,促进这些地区的科技进步。西部地区资金短缺,对科技投入还是不够的,国家应该更多向这些地方增加投入。另外还应该增加这样的内容:国家应该充分利用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优势进行优势资源转化,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姜颖委员说,草案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这一条规定非常好,把知识产权提到应有的高度,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它的重视。第2款,“企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从总体上看我赞成,但是在用词方面还不够确切,其中“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是可以的,但是“提高创造……知识产权的能力”的“创造”,在文字上不够确切,知识产权不是“创造”而得到的。创造出一个新的技术并不表示着就有了知识产权,还需要依法取得。比如专利,创造出新技术以后,如果不申请专利,那就没有知识产权。如果申请专利,申请之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授予知识产权,这样就没有“创造知识产权”一说。建议改为“企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新能力,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并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这样相对来说比较符合法律的概念,因为知识产权确实不是能够创造出来的,而是依法取得的,当然前提条件是技术创新。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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