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柏龄委员说,提一点建议。原来修改草案有关于科技学术术语的条款,后来因为某些原因删掉了,科技界有一些反映,是不是可以在第26条最后加一款,“国家倡导使用规范的科学技术术语”。科学技术术语是非常重要的,是学术交流的工具,如果不统一的话,在学术交流方面会碰到很多问题,会碰到名词不统一的问题。名词术语包含了很多概念和分类,如果术语不统一,讲起来会很困难。特别是我们自己,在华人世界中,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地,他们的科学术语跟我们的分歧很大,会增加交流、解释的过程。所以,在国内有这么一条规定出台,有利于学术交流的加强。比如说“激光”这个词,是经过了科技界长时间酝酿达成的,过去激光会写成“镭射”等词,这样就在交流当中需要很多的解释。现在台湾依然叫“镭射”,其实激光是一个非常确切的翻译,这个词汇也在世界科技界华人中得到认可。所以把这一款加上比把它删掉更有利于科技发展和加强学术交流。
吴德馨委员说,刚才杨柏龄委员讲的科技名词术语规范的问题,我非常同意。我认为科技术语规范非常重要,它支撑和推进科技知识的传播和交流;在科技术语中准确反映技术的内涵;占领关键科技词语领域等的重要措施。这一条文字不多,还是希望在适当的条款(如第26条)加上“国家倡导使用规范的科学技术术语”。此外科技进步以企业为主体,现在国有、合资、民营等所有制的企业都可以承担国家的重大科研项目,现在有一些外资的、归国留学生创建的企业,他们的注册地不在本土、公司主体在大陆,这样的公司能不能承担国家的科技项目?我认为他们也可以承担这方面的工作。因为他们带来了国外的先进技术,使国内技术水平上了一个台阶,支持这些企业可以实现跨越发展。所以,这些企业应该不受所有制和注册地的限制,这一点可以不在法律上出现,但是希望在国务院相应的法规当中有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