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加强排污监管 建立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2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毛如柏委员说,关于建立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实行跨行政区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是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最关键的制度。国务院2005年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要求“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按照这一要求,目前已有江苏、湖南等一些地方采取了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践证明,这一措施明确了责任,对有效控制水污染有明显的作用。因此,我建议在第26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前款所指重要江河在本行政区域的出境水体达到国家确定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倪岳峰委员说,草案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条规定十分必要,而且需要通过相关条款把这一条制度加以落实。省际间、县际间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考核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第26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增加的内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前款所指重要江河在本行政区域的出境水体达到国家确定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王涛委员说,建议在本法当中提出关于建立省界断面水源考核制度。如果一个河流的流域不进行管理的话,就很难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建议在第26条增加一条作为第2款,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前款所指重要江河在本行政区域的出境水体达到国家确定的适用水环境质量标准”。这样的话,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省,同时建立一个监测系统,以确保大江大河水体的污染防治和水体的安全。

王梅祥委员说,关于能否在法律条文当中真正明确落实对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主要责任人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问责制度。用什么样的指标最好呢?在法律层面上,就水污染防治,省际断面水质的考核制度应该是合适的,这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各地方政府对自己本区域中的水污染防治的责任。过去水污染执法检查当中,省际断面间污染的情况非常触目惊心,虽然有监测措施,但是这里问题很大。所以,我强烈呼吁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建立省际断面考核指标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好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制度。关于这一点,我完全同意环资委讨论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26条增加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第一款所指重要江河在本行政区域的水质、水体达到国家确定的水质环境质量标准”,这条应该非常明确地补充进去。

  来源:
责任编辑: 向航
相关文章
关于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防止地表、地下水污染
草案体例结构不尽合理尚需调整完善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总则
强化法律责任 严惩违法偷排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