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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责任 严惩违法偷排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杨允中(全国人大代表)说,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两点建议:1.在第6章法律责任中,能否加一条或者一款,即“因运输危险品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江河、湖泊水资源污染的”等内容,国家每年似乎都有一些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发生撞车或者是滑入路旁的河流或者湖泊中,造成大面积水资源污染,现有80多个条款中并没有相关的内容规定。2.第76条规定了8个需要罚款的项目,但是最后的排序不太规范,即“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整个法律文件的罚款额度都是从低到高,唯独这一条把罚款最多的放在中间,把罚款最少的放在最后,建议重新排序。

魏复盛委员说,在水污染方面还有个处罚的问题,要实行问责制。如果单单是处罚几万或是几十万元,一点作用都没有,反正都是国家的钱或者企业的钱,他是不在乎的。比如川化造成的“沱江污染”事故,造成26天沿江停水,损失2亿,最后抓了责任人,判了刑。震憾力很大,对县长市长,也应该实行问责,给予免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这个是比较强硬的。像重庆油井操作失误发生井喷,喷发出的有害有毒的气体造成人员死亡,责任人被判了刑,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经济处罚不如问责制的作用更大。问责制要与经济处罚同时使用。

王梅祥委员说,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在上次一审之后,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我们说很多违法企业排污,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在加大惩罚力度后,还是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第一,其实还是和经济惩罚力度不够有关,企业不把它当回事,违法成本太小,我上次提出要加大经济惩罚力度,这还要坚持。第二,很多企业都是国有企业,罚款好象也解决不了问题,要真正遏制企业排污,特别是违法排污的问题,可能还有两个方面需要加强,要盯责任人,这样会比较有效地遏制企业违法排污,所以应该明确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增加经济处罚,我们现在的法律中主要是针对企业,这不够,还应该增加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要对其处于总体收入50%以上的经济惩罚。而对偷排这种恶意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责任人,要增加拘留的处罚措施,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处罚上。只有这样做,才可能会比较有效地遏制企业中主要负责人违法偷排等污染水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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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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