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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责任 严惩违法偷排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第82条谈到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水污染,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还不能简单地这样规定,标准还应该更为严格。不能说洪水来了,即使是由于污水池建的不是地方造成了污染,也属于免责的范围。所以,我建议这条标准要从严。从现在的情况看,完全把自然灾害作为一个造成水污染的因素来判断,不足以警戒致害方。

叶如棠委员说,我想特别强调一下,要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重点是对于偷排行为的惩治。温家宝总理在一次会议上讲过一句话,在媒体上也广为传播,即“对恶意排污要追究刑事责任”,我非常赞成这个提法。什么叫恶意排污?可以作一个界定。恶意排污是明明知道排污的严重危害而故意采取种种规避行政监督的手段实施偷排的行为。偷排有两大罪过:一是它使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到最后变成一纸空文。企业立项的时候要求环境评估,评的结果是好的,就允许它建。建设、验收、投产要求做到“三同时”,一检查也是符合要求的,许可证制度自然也得到遵守,但是这一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都挡不住最后的偷排问题,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成了一纸空文。二是国家、企业在工程治污的措施实际效用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对偷排行为,我认为应该列为恶意排污,必须加大惩治力度。具体建议有两点,1.在修订草案中比照安全生产法、银行法等的规定增设拘留处罚,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震慑力,也弥补司法实践因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难以操作而形成的缺位。2.增加对违法行为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加以经济处罚的规定。

谭惠珠(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对内地情况的了解虽然不多,我昨天看了参考资料和法案的文本,第一个很深的感受就是没有“刑事”的规范。有的时候假如不把应该负责的人重重地罚一次,他们不会由于要对他罚款而改变他们的态度和办事方法的。我看到参考资料里面已经有十七位常委提出应该设立刑事责任。我看草案的时候,只看到草案第80条第1款规定有关机构可以受处分的,但没有说机构受处分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法律基础是什么。我看了几个法案条款,没有一条是写到刑事责任。第80条写了处分的问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是整部法律草案里面没有说究竟是什么样的处分,因此这样写了也等于是没有写。我也举几个例子,在香港,很简单的,比如卫生条例,比如在饭店里面,假如有耗子或者其他不干净的东西,第一次发现是罚款,第二次是重罚,第三次是关停,如果再犯的话就要坐牢。假如我们不把刑事责任放到有关人的头上,他们不会觉得痛。刚才叶如棠委员说水资源很宝贵,我认为水资源比石油还要宝贵。能源我们可以用太阳能、核电来代替,但是水资源是人类最重要的资源。如果不加以严惩的话,那么水污染防治不会有什么好的效果。

王维城委员说,关于惩治力度的问题。虽然加大了经济处罚的数额,但是毕竟全部是经济处罚,很可能就是上百万的处罚对一些特殊的工厂和企业来说,仍然是违法成本低。严重的水污染问题,不能只用经济手段。对一些严重的向水体偷排剧毒液体、废液的严重现象,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我们有一个兜底的条款,在第88条说“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兜底的条款很难操作,什么叫犯罪?“构成犯罪的”,犯什么罪了?比如说一个工厂向饮用水水源区偷排毒液或在海边往游泳区偷排污水,因为他没有直接杀人和放火,定什么罪?另外,治安管理条例很具体,没有涉及水污染的事,我觉得本法有必要对严重水污染事故,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我们这部法的法律责任不能只停留在经济处罚上。

陈放(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中关于处罚的规定比较细,但是会有一些情况,比如草案第73条和后面很多条款,处罚的额度和幅度有重叠的问题。这样的处罚在执行的时候分不清楚轻重了。总的感觉,有一些处罚还要加强,处罚的力度要加大,要让违法者付出的成本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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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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