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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审议意见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六)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陈难先委员说,我们现在空气质量需要检测和公报。水质现在已经出现这么严重的问题,我们要逐渐改进的话是否也需要这样一些指标。另外,每个省、自治区应该有水源保护特区。这样的话,也有利于大家都来参与这个工作。否则的话,这些都是定性,好像饮用水不严重就行了,目标太低。每个地区人口和生产发展规模不一样,到底需要多少水,怎么解决,逐渐都要有估算,水的问题也是一样,到底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现在看一些发达国家的海岸水质监测非常重视,我们现在是内湖监测没有这么严格,起码要到达海岸监测的水平。

任茂东委员说,建议增加1条“国家应建立水污染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可加在第2章或第3章里。所谓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传统的环境管理方式是除了政府干预外,对企业没有任何的激励措施去保护资源。如果能够建立这么一个市场机制,企业就会发现,如果他们能有效减少污染,就能同时得到一些好的收益。建立水污染排污权交易的优点很多。企业将成为减排的主体,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下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政府少用行政手段,而多运用经济杠杆来避免水污染。节约管理成本。当排污权交易机制建立后,政府的主要责任就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市场体制并维护其正常运行。并且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尽可能减排。

崔富华(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总的来讲比较好。我谈几个问题:第一,这部法律提的防治范围比以前所提的要广些,是各届人大关注的焦点。但是落实到具体方面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在总则中职责的范围和监管方面,后面的对应条款好像说得不太明晰。第二,刚才很多同志都说到对于大江大河,发达地区上游水和下游水方面的事关注多一点,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但对于农村这块写的不太明细,也不够。县一级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要加强监管,还需要上一级派监管员巡查、监测、处置。处理上不仅仅是罚款,更重要的是加强宣传,利用实例加强教育。对于新建工程的排放设计,必须通过环保部门审查(批),派员监工,如果它的排放有问题,环保部门要承担造成污染的责任,必须要通过相关的部门实施检验以后得到认可,而且取得许可证方可排放,这样比较规范一点。第三,考虑怎样从源头上做好预防、防治工作,法律条款再细点、法律责任方面的惩处重一点;谁造成污染,谁出钱治理,直到清除污染。第四,关于水费的问题。城市用水应该是你用了多少水,给你等量水价的排污费,使得你不得不节约用水。这样可能从提高水价源头上做工作,也能有效地控制水污染问题。

马启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国家花了巨大的财力建立起来的污水厂的运转情况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应该把这个内容涵盖进去。现在污水处理厂都是政府办的,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办法是:首先,费用应当给足,让设备可以正常运转,还要给员工发工资搞必须的福利,这是基本的生存需要。其次,要严格监管。要使用先进的手段和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管,防止环保部门人员和企业人员徇私。总之,这个问题已经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否则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费用来源就是要提高水费,这一点老百姓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也有利于节水。另外,还要动员老百姓监督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我们在讨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时候,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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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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