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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丛斌委员说,第42条规定“有关关联交易”,目前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有些经济发达国家是禁止关联交易的,而且设定了关联交易罪。我们这里规定“国家出资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资产和出资人的权益”,言外之意如果关联交易谋取正当利益就是允许的,不损害国有出资人的权益也是允许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关联交易是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如果是出于这种立法目的,我建议对关联交易行为的限制,本草案的这三条还不够。我建议再做一下调研,如果允许这种关联交易行为存在,我们限制条款就要具体、要详细,要在实际当中有可操作性,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王宋大委员说,第4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所以“依法设立”是根据其他的法律的登记。“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哪些标准来衡量是不是符合条件?能够真正客观公正地维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这种机构,还不知道有没有。资产评估机构是当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过程中的一道门,如果这个评估机构不可信赖那就麻烦了。所以对于资产评估怎么依法设立、怎样符合条件,希望将来要能够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相应跟上去,使得我们把这道闸门挡住。

李主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第5章第2节第39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改制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改制方案事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从法律上想设立一个关卡,这个意思是明白的。在财经委审议时,我曾经建议就与外资合资专门规定一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内容。我当时的意思是还应该再明确一些。当前我国国有资产面临着最大的一个损失,就是在当今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形势下,一些国际大公司进来并购、收购我国的一些龙头企业,而这些企业在本行业中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讲“企业改制”,是不是要明确一条,就类似美国的301条款一样,只要和外国企业,哪怕自己还是控股,都要援引这一条,由国会或政府审查和批复。不能企业自己决定,因为这关乎到国家利益。这比小型国企转到一般的关联方手里,损失大多了。前不久发生了“娃哈哈事件”,就是外资想吃掉它。有一些外资企业进来以后,知道一开始控股是很难的,便折腾这个企业破产,没有人收拾了,他们再出来收购。收购以后,外资全控股以后,就按照他们的做法做。这种风险是比较大的,所以我建议在这一节中应该有一条单独的内容,将来凡是遇到企业和外资合资的时候,要先进行国有资产安全性审查。光是出资人决定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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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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