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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

——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石秀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征收机关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有争议,一是经办机构,既管收又管发,但搞了这么一个征收机构后,财政要拿钱养活一批人。如果由税务机构收,作为税收机关,强制性会更强,而且还减少了成本。各有优缺点。我建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听听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再定,当然从长远来讲这个问题肯定是要解决的。

尤仁委员说,现在社会保障经费有两个部分,即个人工资收入中交一部分,用人单位配套交一部分。现实的情况是,个人这部分大家越来越认可了,措施也能跟上,因为发工资时可以按照比例扣下。当然也不是说一点问题都没有,只要坚持好,还是可以办到的。现在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这部分随意性很强,有的单位交,有的单位不交,有的单位是部分交,有的单位交很少一部分,五花八门。这个保险好像是交也行,不交也行,不交或者少交也没有责任,也没有人过问或者是监督。社会保障是带有强制性的,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草案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没有体现出来。强制性应该体现在对用人单位行为的规范上,只要用工就必须交社会保险,草案应要写到这个程度才可以,但现在还不到这个程度。单位这一部分要是不交的话,将来这部法律就很难落实。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其他的条文无法落实,这恐怕是这部法律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劳动者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田玉科委员说,我建议草案中要规范保险的基本模式,逐步做到做实个人账户,这样才能有利于持续发展。一定要提出强制性,或者叫法定性保险,每一位有收入的人,不论是农民工还是城镇职工,都需要有强制性保险。刚才四川的代表讲的例子是一个自愿性参保,如果他失业了,其所有社会保险都会落空。只有对个人和单位都依法实行强制性保险,比如农民工在城市里,虽然我们国家准备实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很多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了很多年,由于没有缴纳保险的强制性,个人不愿意交钱而没有上保险,今后一旦生病了,或者失业了、老了,那么就会出现问题。实际上发达国家的保险很多都是实行的法定保险,个人根据收入多少的百分比来缴纳保险费,按照保险的类别,在工资中适当扣除。这个钱要以保险账户的形式走动。希望在本法中有强制性保险的有关规定。

孙洁(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3条第2款,关于缴费主体方面,这里只规定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我觉得这句话没有说完,应该具体说下去谁缴费,比如规定用人单位来缴费。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大家对企业和单位支付缴纳保险费用的问题比较关注。我看了一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得比较明确,如果不缴纳就可以处罚,甚至可以到他的银行账户扣钱。但是除了13条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外,没有其他相关条文就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作规定说明。

陈志坤(全国人大代表)说,国有下岗职工持优惠证买社保,国家有补贴。从企业来讲,很自私地说,我们愿意招国有下岗职工,对农民工、对其他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转业军人等等,我们在选择的时候,如果从政治上来说我们更喜欢选下岗职工,从经济上,我们还能得到补助。前几次参加代表大会我都谈到,国家应该支持养老保险的推进,对买了“五保”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确定以后,那么补贴的覆盖面应该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而不仅仅是对国有下岗职工进行补贴,这样有利于社会保险全面的推进。包括明年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企业带薪休假、社会保险的全面覆盖等等越来越规范,企业在这些方面感到负担比较重,而且有很多企业都还没有买保险,合同也没有签订,现在又要增加休假了,那就会加大企业的压力,增加企业成本,这对社会保险的全面推进也有一定的影响。

周玉清委员说,在第18条前加上一个时间限制。第18条讲的是单位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在没有时间限制,这是不够的。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单位已营业多年了,也不给职工办社会保险登记。所以建议加上“自签定合同之日起30天内”的时间限制。

贺一诚委员说,现在一般的企业,为“五金”支付的金钱数额很大,在珠海市,养老保险是10%,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1.2%,生育保险0.5%,合起来有19.7%。这是用人单位按照雇员工资收入交付的保险费用,雇员个人支付的是:养老保险8%,医疗2%,失业保险1%,加起来是11%。现在是以地方为统筹的单位,很多雇员不愿意缴,尤其是外地的雇员,认为缺乏今后之保障。所以,有的用人单位就缴交不足,而且很多用人单位也不是按照员工工资的全部数额来交的。现在地方采取的是“地税征收、社保运作、财政监督、银行服务”的体系。对很多雇员讲,缴了等于白缴,老了也拿不到钱。社会保险法草案有关个人账户的规定,第18条落实得很好,每一位雇员个人账户都要记载,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这就保障他们在老了以后,能真正拿到养老保险。关于第18条中的以“公民身份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建议修改为“居民身份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根据法律应是用居民身份证而不是公民身份证。建议必须于法律中落实个人账户之规定,让雇员会同时监督其雇用企业落实缴纳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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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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