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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和土地已被全部征用

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金烈委员说,草案第15条,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除了参加医疗保险以外,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也是当务之急。我们重庆市的考虑,是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其按照年龄段一次性补交一定年限养老保险费,其费用解决渠道同第15条的规定。因此,建议在本条“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增加“及基本养老保险”。

万宝瑞(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建议将第15条修改为“土地已被全部征收的农村居民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全额交付,可以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并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土地被政府全部收回且未安排就业岗位的农场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依照前款规定执行。”理由:(1)失地农民无论是否就业,都应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应当将“未就业”这一限制条件删除。第12页第15条“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中的“征用”,应改为“征收”。(2)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用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交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据此,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不包括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明确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在现行征地补偿费计算标准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征地政府全额支付,而不应从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3)土地是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被政府全部收回且未安排就业岗位的农(林、茶、华侨)场职工,同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农村居民一样,都丧失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其长远生计提供保障。

段志爱(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5条关于失地农民,草案规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出”。据了解,现在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补偿的费用一次性全部发到农民手中,一亩地几万块,补偿费用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同一个省的不同市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另一种是分年度发,几年之内将补偿费发空,一年一发。现在这部法律还没有通过,补偿费一次性给了农民之后,在征收的时候,向农民要,有一些农民确实不愿意给,征收起来会非常困难。如果在本法出台时,补偿费还留有一部分,没全部发下去,由保留这个费用的机构出面征收时,困难可能小一点。根据物权法规定,我觉得失地农民的这一部分保险费应该由政府给,如果不考虑这个问题,实施时会出现操作困难。

刘振伟委员说,对草案第15、第16条提一点看法。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从国情出发,这要走很长的路。但现阶段能够办到的,应该充分给予考虑,第15条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解决了医疗问题。但是这些人失地后又没有工作,他们的养老问题怎么办?草案中没有规定。当然,如果就业了,就业后由企业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但是没就业,或者长期就不了业,养老怎么办,存在空白。因此要明确,是将这部分人纳入基本的养老保险,还是纳入农村的养老保险?土地的征用是政府行为,政府将土地高价出让,可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没有了,这个问题应该考虑。第16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句话的约束力不够,赞成财经委的意见,把“进城务工农民依法参加、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保险待遇”作为基本原则,放在第16条中。不是说现在和城镇职工就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以后要逐渐实现享受平等的待遇。如果把农民工的问题解决了,加快城乡社会体系建设就是一个大的进步。至于有的农民工自己不愿意参保,或者参保后要求退保,主要是制度不完善,统筹的层次太低,有的跨地市的就不能跟着接转关系。如果统筹层次提高了,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庞丽娟委员说,建议进一步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和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因为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中都规定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是必须参保的对象。鉴于一些地方让进城农民工可以自愿参保或者允许他们主动退保,这不利于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建议草案有针对性地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和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

侯义斌委员说,建议对农民工的社保有专门的条款作出规定。农民工应该是社保的主要对象之一,对他们的医疗和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要作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必要的强制性规定,以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万学文委员说,关于农民工保险。第16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个保险目前看起来举步维艰。首先农民工没有固定的地方,没有固定的时间,他一年工作可能五个月、八个月、九个月,中间可能要回去。按照社会保险必须一直保下去,断交了以后就不承认了,必须得连续交。必须允许农民断交,因为他不可能连续交。现在是本人交8%,企业交20%,但是我现在在这个单位,过两天又到其他单位,离开这个企业就不给交了,这一段时间谁交呢。此外,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是很足。我在调查时,发现很多农民工不愿意交这个8%,也就是长期的利益和当前的利益相矛盾,赚了1000块钱,还要交80块钱,他不愿意拿这80块钱,所以就不交了,但雇主非常高兴,你不交这8%,我这20%也不交了。社会保险必须带有强制性,不是可交可不交,而是必须强制交。就像汽车交通中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在法律中是带有强制性的,这也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还有一个问题,如何把这部法律深入到农民工心里去。这里提到“按国家有关规定”,现在国家还没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就是这部法律,没有其他有关法律,希望这部法律明确一下农民工问题。

傅志寰委员说,关于农民工问题。在第16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现在国家还没有有关规定,在法律草案上不太明确,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是不是一样享受社会保险?看来不明确。我们搞了很多调研,农民工中大部分是不参加保险的,特别是养老保险。企业老板不愿意拿钱给农民工上养老保险,农民工自己也不愿意上保险,因为现在如果跨市、跨省流动的话,养老保险是带不走的,现在在这方面是有问题的。对农民工来讲,现在大部分还年轻力壮,如果再过了10年、20年,他们没有社会保障,那就变成很大的社会问题。我们财经委也讨论过,建议能够把农民工参保问题再说得清楚一些,把大的原则写清楚。当然,要一下子和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还有一定困难,可逐步实现。建议在第16条中能够明确“农民工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要把这个原则明确下来,指明方向。

李登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第16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目前的农民工很大一部分进城了,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进城,在种植业、养殖业、矿产业和其他非进城的企业打工。所以只写“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这句话不够全面,建议把这句话修改成为“农民工”,这样修改,不管是进城还是非进城的都包括了。后面提到“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现在在各个领域打工的农民工在劳动群体中占很大比例,有的地方规定,企业一定要给他上保险。但比如说失业保险上不上?如果上,他们又不是失业公民,他们有土地,那么这个险种适不适合农民工?近1亿多农民工这么大的群体,而且这个群体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他们算不算失业者?在本法中这个问题不能回避。他们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入保标准,都应在本法中加一说明。在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城乡统筹的情况下,对农民工的入保问题,建议单列一章进行立法说明。

陈志坤(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6条提到“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我们企业有很多农民工,因为我们是一个连锁超市,在我们那里就业的包括城镇失业人员、转业军人,还有大量农民工,但是他们到了我们企业之后,我们按照国家规定,试用期一满就要签订合同,买社会保险,但是这些毕竟是少数企业这样做。按照其他的规定,农民工在我们企业早就买社会保险,但是有些农民工还不愿意买,他们为了下一步继续流动,或者是一些年轻人要跳槽,所以他们不愿意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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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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