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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拟将水环境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隋笑飞 吴晶)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继续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以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又让老百姓忧心忡忡。修订草案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此外,草案还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 新华网 2007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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