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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周玮、宋云霄)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三章对企业技术进步做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指出,草案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是必要的,但这一章的内容还不能充分体现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对这一章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是将修订草案“总则”第十条第二款移入这一章,修改为:“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二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管理、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是将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来源: 新华网 2007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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