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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体系

    基金监督组织体系,是指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能的组织保证和职权限定。基金监督组织体系由“人大”监督、国家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基金管理部门内部监控组成。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的监督是中央和地方最高层次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包括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属于执法性质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是基金行政监督的主体。

    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舆论机构(包括报刊、电视、广播等)、以及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

    内部控制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稽查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研究拟定、组织实施基金监督的规章制度;代表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及下一级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的情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违规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任务。

    劳动保障部是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基金状况实施监督;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 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管理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管;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等。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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