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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重庆12月11日电(记者朱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日前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在协商下解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非享有“铁饭碗”。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以上规定,宋令友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签订该类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享有“铁饭碗”,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仍然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违规、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宋令友说,《劳动合同法》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上有所放宽,从长远来看,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机制的改善、劳动者积极性的增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新华网 2007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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