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此前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
哪些情形应当再审,一直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细化再审事由是对民诉法的一个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民诉法将原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从5项情形细化为10余项。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约为22.7件,决定再审的为4.8万余件,改判的为1.5万余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的90%以上。
“细化再审情形可有效避免应当再审而不予再审情况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
另据介绍,现行民诉法未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致使许多应及时再审的案件长期得不到审查。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有了这一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将不会再杳无音信。
此外,现行民诉法规定原审法院判错的案子可再交原审法院审查、纠错。王胜明说,让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自我纠错,较为困难,这也是造成“申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一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公正性的质疑。
修改后的民诉法则明确指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消除了当事人申诉的心理顾虑。
于1991年颁布实施的现行民诉法,现在看来一些条款已不适宜。2003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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