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行政强制法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地方性法规不可以设行政强制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0-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不应写得太具体、太细,也要避免举例子,必然有些情况预期不到的,最好写得宽泛和原则性一点。

  行政强制法的最终目的是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也使行政机关对现有法律的执行能够顺利实施,但是有些情况需要避免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影响,比如进入公民住宅。“在许多行政强制方面,可以给行政机关适当的权力,但不要使得他们在执行的时候滥用权力”,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钟泰建议法律条文中尽量不要写得太具体,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影响。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奎说,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市县一级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具备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条件。最主要的原因是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具备起码的法律素质;同时执法环境不好,执法中的腐败问题、不正之风还比较突出,给行政执法部门授予如此重大的权力,有可能产生权力滥用问题,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保障。

  任茂东委员说,草案中列举了6种强制措施的方式,第5项“强行进入住宅”不能与其他项并列,进入住宅与其他行为是不存在竞合状态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里面,进入民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除非主人邀请,公安部门必须有合法的法律程序,决不允许依据一般的行政法规就可以进入民宅。如果在本法中规定可以进入住宅,那么必须规定出严格的法律程序。

  郑功成委员建议,行政强制权的设定不应该授予地方,即不赞同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地方立法都可以设定行政强制,就会无法控制,地方保护主义必然使行政强制措施被滥用。

        来源:法制日报  2007-10-26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