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法院应再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刘奕湛)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有关条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将“限制”一词修改为“剥夺”,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