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将“限制”一词修改为“剥夺”,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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