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拟修法删除民诉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刘奕湛、周婷玉)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删去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