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行政强制法草案二审稿给“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封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刘奕湛、周婷玉)河南有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一案件曾引起人们的争议。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注到了这一类现实问题,并增加规定对这一情形进行规范。  

        修改后的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实践中由于有些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有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非常巨大,应对这种情形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比例已经分别作了规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执行罚款超过30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汇款或者拍卖查封、扣押财物的方式强制执行。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