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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8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坤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0-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负责同志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总工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仅通过信贷政策促进就业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给予金融政策支持。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现实需要看,本法有必要对民族地区的就业促进问题作出规定,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1)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2)在“公平就业”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
        三、有些常委委员和劳动保障部提出,政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相应的预防调控措施是必要的,本法对此应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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