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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比较成熟 赞成提交表决

——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8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杨兴富委员说,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是非常必要的。草案已经过了两次讨论和修改,吸纳了前两次会议常委们提出的意见,比如,保证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就业权问题,这次对此作了修改,我认为修改得很好。又比如,关于职工教育经费问题,上次提的意见比较多,职工的培训、技术素质的提高,很重要的是靠企业,现在可以说国有企业是比较好的,但私营企业根本不提或少提,所以这次增加了这样一条,我认为很好。总之,这次修改得比较好,比较成熟,同意交付表决。

        王涛委员说,我认为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已经基本上吸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基本上是不错的。就业促进法是很重要的,将促进就业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建议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郑功成委员说,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比二审稿更完善。总体感觉促进就业的措施更全面了,包括专项财政资金的安排、金融支持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公平就业的规范、对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这次又增加了企业应承担的对职工的教育培训责任,这些措施都符合广大劳动者的意愿。所以,我认为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如果这些措施得到落实,这部法对促进就业是完全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我赞成在这次会议上再做细致的修订后表决通过。

        郭凤莲委员说,我感到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二次审议后,修改得非常好,我非常赞成。我认为这部法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近几年来开辟就业的门路、就业的渠道,解决就业问题的力度很大。就业工作抓得好,尤其是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搞得不错,这是农村发展、致富的好渠道、好办法。

        南振中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审议、修改,比较成熟。审议通过这部法律,可以促使各级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促使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多渠道地扩大就业,利国利民。就业促进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上许多人都在注视着这部法律,特别是第2章,老百姓更加关心,他们希望从这一章中找到具体有效的措施。但在全章的14条中,一大半属于政策宣示性的,老百姓能直接感受到的具体条款只有5条。建议对此条款的内容具体化,以便更加符合老百姓愿望和要求。如果有些条款难以具体化,可以进行归纳、合并、简化,把主要内容移到第一章总则中去。

          林强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现在已经是三审了,经过两次的审议、修改后,我认为比较成熟,赞成这次审议后通过施行。

        信春鹰委员说,就业促进法从二审稿到三审稿,有了很大的改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操作性更强。促进法类最大的问题就是政策宣示性的内容过多,而规范性的内容过少。就业促进法经过大家的努力,能写实的都尽量写实了,把这些年行之有效的政策用法律规范的方式固定下来了,这一点社会很欢迎。二是重点更突出,就业促进法在4月份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一万多条意见,这些意见集中反映了几个大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公平就业,现在公平就业整个作为一章,把社会反响强烈的,针对不同群体的歧视都写清楚了。三是强调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服务和管理的功能。征求意见的时候,有一个很广泛的不满意见,就是中介机构盘剥劳动者的问题,有些就业服务机构是政府的,政府办的中介也跟老百姓收钱。我自己参观过就业服务大厅,硬件非常好,有很多部电脑同时工作,但劳动者很少进来找工作,因为他一进来就要交一百块钱。一百块钱对没有工作的劳动者是一笔很大的钱。所以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办的这类机构不能收费。四是努力减轻劳动者找工作的成本,除了规定政府职业中介不能收费外,在教育、培训等方面也有了一定的财政保障。对第51条我认为改得比较好。原来草案第51条要求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很宽,叫“特定职业”,这和我们现在的“特殊工种”有很大的不同。媒体报道文化部搞了证书制度,以后唱歌的、跳舞的都要有资格证。就意味着相对人要付出精力、时间甚至金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劳动者的能力,不是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来表现的。现在很多部门都想发证书,设门槛,这不是促进就业,而是阻碍就业。

        王梅祥委员说,就业促进法通过后,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贯彻落实和执行本法的任务很艰巨。本法中关于就业公平、就业援助的法律要求是超前于目前就业现状的,或者说目前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工作要远落后于本法的要求。以56条为例,这条规定可通俗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消除零就业家庭,否则就违法,并按法律责任一章要求要被追究责任。再以31条为例,要求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平等就业,这是个很好的法律要求,我赞成并拥护。而在现实中,在包括政府部门招聘人员的广告中,企业招聘人员的要求中,都常常看到“本市户口”之要求,按本法要求,这些“传统”的做法均属违法。因此,建议本法通过后,各级政府、社会、各企事业用人单位要改进就业促进工作,特别是在招聘人员的材料和实际工作中,消除“传统”做法,真正贯彻和落实好就业促进法。

        杨伟程(全国人大代表)说,就业促进法草案,对促进就业给予政策支持、贯彻公平就业基本原则、对就业服务和管理、职工教育和培训、就业的援助、监督检查等各项措施及法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我觉得比较好。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就业促进法经过二次审议已经比较完善,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也较强,希望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通过后,建议能加强宣传,使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能认真贯彻执行。

        高福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对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几点意见,三审稿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做好民生工程的思想,可操作性比较强,出台后要通过媒体广泛加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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